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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一场官员非法抢劫栽赃他人的丑闻闹剧

时间:2012/8/3 17:37:5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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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提示: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广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行为依据和标准。然而,自2002年以来,江西省南昌市政府在个别领导的利益诱惑下,不顾做人道德底线和操守,恶意勾结串通、公然操纵执法办案机关,对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产业的浙江省世贸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世贸)联手摧残打压、劫持抢夺。这伙人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玩弄手中公权力,不顾事实真相和社会舆论声讨,颠倒黑白,先后给南昌世贸和该公司法人、董事长刘兴海编造和罗列了“合同诈骗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藏匿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四项罪名,做出了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资产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枉法判决。在刘兴海含冤入狱的七百多个日日夜夜里,泣血呐喊、奋笔疾书,与腐败黑恶势力进行了顽强的抗争。尽管如此,这一轰动江西各界的司法腐败丑闻黑幕仍然被人为死死掩盖和歪曲。在本案二审即将开庭审理之际,广大干部群众翘首以盼,等候“迟来公正”的早日到来。
江西南昌:一场官员非法抢劫栽赃他人的丑闻闹剧
-对“5.10”南昌世贸公司枉法判决事件的调查之二
    《中国记者调查网》南昌7月30日专电(记者刘来迎 任腾飞 李坤  特约记者何泰文、董淑萍 林辰 通讯员詹卫东、范林丽):“这哪里还是人民政府的样子,明摆着是在合伙抢劫,南昌这个样子,难道其他地方情况还能好到哪里去?我们要求中央督办并公布刘兴海冤案真相,我们关注着刘兴海的命运……”7月26日,因参加江西南昌世贸中心项目开发建设而遭受牢狱之灾的浙江著名商人刘兴海的不幸遭遇,经本网独家披露报道后,立即引起国内外广大读者的强烈反响,纷纷要求公布办案程序和过程。

江西南昌:一场官员非法抢劫栽赃他人的丑闻闹剧

狱中的刘兴海
 有关刘兴海“四大罪状”的指控由来 
 记者调查证实,2002年,应南昌市政府的盛情邀请,刘兴海随浙江省党政代表团来南昌洽谈、签订投资协议,建设南昌世界贸易中心大型公建项目。
    然而,南昌市政府却以联合欺诈手段,将一块根本不可能规划成住宅用地的土地投入地产业开发。在南昌市规划局给江西省公安厅4.28专案组出示的公函案卷B5/B6中,详细说明了自2002年以来,南昌世贸与当地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之前,该地块从未被规划为住宅用地,而是公建用地,政府以住宅用地的名义出让给南昌世贸公司。
    内幕知情者介绍说:“南昌市政府此举的目的,用以骗得南昌世贸公司加快建设总投资20亿元的世贸中心项目,来满足省市两级政府的招商引资形象。”
    然而,南昌世贸中心项目用地(B9/B10/B11)自2002年开工建设至2005年底被迫停工。政府一直没有完成合法的征地手续,致使在建工程长期处于无证施工非法建设之中。
    2002年前后,红谷滩新区还很冷清,房价只有1500元/㎡左右。而近年来,这一带的地皮价位扶摇攀升,升值至少10倍以上,成为南昌市重要黄金地段。
    同时,南昌市政府个别领导为有预谋地实施最终等待红谷滩新区房地产市场被投资商经营成熟时机,故此,近年来一直为南昌世贸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制造阻力和麻烦,以图“守株待兔”后“收网拉鱼”,以便达到不可告人的抢夺吞噬刘兴海项目的目的。
    南昌世贸相关负责人说:“那几年,像南昌世贸中心这样投资规模大、回收慢的公建项目根本无人问津,随着投资环境的不断成熟,地价、房价不断上升,政府便开始不断逼迫我们改变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办理合法建设手续,以制造施工过程中的种种障碍,再将整个在建工程项目非法霸占,以期达到巨额回报的目的”
    因此,施工管理部门不是主动为投资建设企业保护服务,而是鸡蛋里挑骨头、人为地制造麻烦和障碍,多次叫停,随意改变规划设计方案。无奈之际,南昌世贸不得不答应要求购房客户退房,而已预订的商业用房被迫改成了不能销售的会展用房,造成南昌世贸与购房客户经常发生严重冲突。
    直到2005年底,工程项目被迫全面停工,此时,南昌市政府个别领导人在盘算着自己不可告人的“天机秘密”,延续上演着“守株待兔式的邪恶计划和恶作剧,以此等待着出手“收网拉鱼”的最佳时机。
    2006年,由于南昌世贸的持续投资及成功的市场运作,出现了开盘当天凌晨就有求购者排队买房。之前,红谷滩新区从来未有过这样的场景。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的历史机遇,南昌世贸中心项目用地的地价已翻了数十倍,而南昌世贸中心的房价也逐步跃出低谷,涨到了15000元㎡左右。
    于是,南昌市政府部分官员们认为出手时机已成熟,将蓄谋窥视已久的抢劫动机付诸实施,多部门联手,轮番上阵,软硬兼施,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并再次以合同欺诈的违法方式,以1.68亿元的价格(最终一分钱未付给刘兴海及其公司)强制将当时已超过6亿元价值的整个在建工程非法霸占,并再以6.8亿元的价格转卖给其他公司继续开发,且给予了最为优惠的开发条件。
    南昌市政府上述一系列的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南昌世贸和施工单位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困扰。在万般无奈之下,施工方杭州建工集团于2010年4月份,将南昌市政府告到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而触怒了当地流氓黑恶势力团伙头目们,决定开始收网。就这样,一双双包藏祸心、“绑架灭口式”的罪恶黑手伸向刘兴海和他的南昌世贸。
      为了达到永久霸占南昌世贸巨额合法财产的目的,南昌市政府与江西省有关部门及领导合谋,于2010年6月13日将刘兴海本人非法关押至今,并于2011年12月8日,又共同操纵南昌市检察院、法院,倾巢出动,对刘兴海进行了极其荒唐的有罪指控和审判。

江西南昌:一场官员非法抢劫栽赃他人的丑闻闹剧

南昌市检察院对刘兴海的所谓公诉书

谎话连篇的有罪指控写满枉法者心灵丑恶
    据调查,有关江西省公安厅4.28专案组近一年半时间的侦察案卷里,所有的法律事实、证据及证人证言,在庭审过程中,都已清晰证明了刘兴海的清白和无罪。然而,该厅领导却放弃依法办案原则、以图保住头顶乌纱帽而对个别腐败领导头目的指示惟命是从、颠倒黑白、歪曲真相、枉法办案。
    2010年6月13日,江西省公安机关在以涉嫌“抽逃出资罪”对刘兴海实施刑事拘留后,南昌市检察院更是落井下石、为虎作伥、明目张胆地充当腐败黑恶势力的工具打手,于同年7月19日将刘兴海正式逮捕投入牢房。
    根据南昌市检察院方面所提供的情况证实,刘兴海大案由省公安厅侦查终结,并根据某领导指使,于2011年4月18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及“虚报注册资本罪”等以上四项罪名向省检察机关移交起诉。在刘兴海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做为行使监督检查和纠正公安、法院两家执法偏差等职能机关,江西省检察院同省公安厅几乎一个鼻孔出气,竟然也不顾事实真相、不顾职业操守和做人的良知底线,颠倒是非、助纣为虐、草菅人命,以此讨好其主子,“顺坡下车”地对公安机关的所谓起诉意见“审查过关”。
    同时,江西省检察机关并指令办案组于11月2日以洪检刑诉字【2011】73号起诉书公诉至市中院。而就在此时,有消息说,南昌市某领导指示,要干净利落地处理好刘兴海的事情,以免留下后患。
    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例,从法律文书字面上表面上来看,南昌市检察院这份出卖道德良知和职业操守、对刘兴海的指控中涉嫌四大罪状的理由似乎很站得住脚,实为满纸谎言和诬陷,现录如下:
    2002年6月4日,南昌市红谷滩管委会与被告人刘兴海的绍兴世贸公司签署《南昌世贸中心(国际会展中心)投资协议》,由刘兴海投资20个亿兴建南昌世贸中心,为此,被告人刘兴海以绍兴世贸中心、杭州方大旅游资源开发公司二公司投资2000万元注册成立南昌世贸中心公司,由刘兴海任法人代表。南昌世贸中心工程建设由浙江杭州建工集团承建。2005年6月,第一期工程完工后,因南昌世贸无力支付浙江建工集团7000万元工程款,致使南昌世贸中心工程停工。南昌市红谷滩管委会多次催促复工,南昌世贸中心土地面临被政府收回,南昌市世贸公司已面临倒闭状态。
    2006年上半年,方建一代表首钢集团控股的华企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人刘兴海回收投资理财本金及收益共计1.5亿元,刘兴海告知南昌世贸工程已停工,请求延期归还并编造只需2000万元就可以启动南昌世贸中心工程,方建一便以北京首钢集团控股的龙赢公司的名义,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注资到南昌世贸公司。同年7月6日,龙赢公司投资2000万元入股南昌世贸公司。协议签订后,于同月25日又与南昌世贸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龙赢公司可以在适时6-12个月内转让其在南昌世贸公司的全部股份,刘兴海同意溢价(1.5倍)收购龙赢公司所转让的全部股份”。同月31日,龙赢公司按约定通过北京银行阜裕支行电汇2000万到南昌世贸公司建行南昌永叔路支行账上,刘兴海马上指使总经理王蕴俊将该2000万元迅速转入杭州建工集团600万元用于支付退还购房定金、转入北京世贸影视文化公司1000万元用于赎回质押在北京宝瑞典当的蓝博基尼和法拉利轿车及购买北京紫玉山庄别墅的购房款及北京世贸影视文化公司的日常开支。因龙赢公司在出资后多次向被告人刘兴海提出办理变更增资扩股的工商登记手续。被告人刘兴海为掩盖犯罪事实蒙骗龙赢公司部门变更增资扩股。 于2006年8月,伪造龙赢公司印章盒资料,通过南昌一家中介公司虚假出资2000万元,骗取工商部门变更增资扩股。同年11月,南昌世贸中心项目被政府收回,被告人刘兴海对龙赢公司隐瞒事实。2006年底,龙赢公司通过媒体告知真相后,要求被告人归还2000万元,刘兴海至今未归还。
    检察公诉机关对刘兴海的诈骗认定指控,主要依托增资扩股协议等证书;证人徐惠良、李志强证言;“被害人”的陈诉;鉴定结论;被告人刘兴海的供述及辩解。
    而其他所涉嫌犯罪的三项罪名,依据则为股权转让合同证书;证人谢永志、何昌正的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刘兴海的供述及辩解。等等。
在刘兴海一案的一审开庭审理中,南昌市中院对检察机关的起诉法律文书没有任何异议,完全认可和采纳了,只是在其审理查明一段末尾处,巧妙地将检察机关关于“骗取工商登记”起诉字样抹掉了。
                            无罪辩护事实铁证无情遭否定扼杀

江西南昌:一场官员非法抢劫栽赃他人的丑闻闹剧

 南昌市中院对刘兴海的一审有罪判决
  《中国记者调查网》调查中了解到,在刘兴海一案中,虽然被告人无罪申诉一波三折,异常艰难,但作为司法机关对刘兴海被控“合同诈骗”、“倒卖土地”、“虚报注册、”“隐匿账册”四宗罪名的事实是显然站不住脚的,而作为担任本案被告人委托代理辩护律师的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顾先平、齐欣欣律师等感触颇深。
    记者在刘兴海案第一审律师无罪辩护词中看到,受托于被告人蒙冤之际的各位律师付出了满腔的热忱和艰辛的劳动。站在庄严的国徽下,他们曾经振臂呼吁、铿锵陈词,要求执法者门恪守自己的职业操守和做人良心底线,秉公执法。
    但只可惜,在南昌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中,该院法庭和审委会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一意孤行地栽赃陷害南昌世贸和刘兴海先生,在枉法办案的泥潭中越陷越深,已经到了“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胆大妄为地步。
    更加荒唐的是,所谓的“被害人”方建一在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只是评述了与刘兴海股权转让的事实,也被作为“有罪证据”写在审判文书中,并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创下了中国司法审判史上的“东方神话”。
    该判决书行文中这样写道:被害人方建一的陈述,证实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兴海因资金短缺,要求他投资2000万元,共同开发南昌世贸中心项目。他与首钢控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经过实地考察,于同年7月6日决定以首钢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1000万元投资款用于归还南昌世界世贸中心有限公司的债务,是该公司的运作行为,不属个人消费和处置,不宜计入诈骗金额。
    就这样,就在连所谓的受害人都依法坚持说,刘兴海的行为根本与“诈骗罪沾不上一点边”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敢在社会舆论的一片谴责骂喊声,按照某领导的“坚定决心和意志”,一棒子砸出来个“无期徒刑”来。该判决结果一出,立即引起当地社会轩然大波,因此出现了被告人及社会良知进步人士的维权控告行动。
    在谈到刘兴海案件时,一名当地司法界的前辈深有感触地说:“没想到,改革开放30多年来,政府官员和司法腐败已经到了除了小集团和个人利益外,没有对党纪国法丝毫敬畏胆怯和廉耻之心的地步,老百姓指望政府依法行政和办案、已经变成遥远的奢求和梦想,实在让人寒心。”
    关于刘兴海冤案,中国现行的法律能否给他一个公正的答复?二审法院能否依法公正判决?涉嫌枉法办案的执法者、及疯狂陷害无辜者和非法抢夺南昌世贸数亿元资产的涉案人员能否受到依法严惩?至今仍然是一个天大的问号。
    但我们坚信,随着中共十八大的召开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那些独裁霸道的黑恶势力所编制的大小利益团伙将被各个击破,吏治混乱危害一方的消极局面将会逐步从根本上消除,执政当局的公信力将逐步回归13亿各族人民的期盼中。
    我们更加坚信,刘兴海冤案的事实真相的眼睛是永远不会闭上的,是任何腐败独裁黑恶势力掩盖和抹杀不掉的,如明镜高悬。
以下是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对刘兴海的一审当庭无罪辩护材料内容:
尊敬的审判长暨合议庭诸位法官:
     刘兴海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报注册资本一案,焦点问题是:一、刘兴海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的过程中,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龙赢公司2000万元投资款?二、为何转让公寓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股权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是否有关联?三、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刘兴海实施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孤证能否定案?四、3000万元注册资金是否进入南昌世贸的账户?南昌世贸是否有权支配该笔资金?工商部门尚未变更登记就转走该笔资金,是否属于虚报?

辩护要点

一、关于合同诈骗罪
(一)龙赢公司投资2000万元的目的,是获取南昌世贸29%的股权,成为南昌世贸的股东。龙赢公司已经如愿以偿,刘兴海何骗之有?
    1、买卖双方已经各自取得所要的东西,没有谁骗谁。2000万元的对价是29%的股权,即:2000万元的等价物就是29%的股权,刘兴海已经将南昌世贸29%的股权变更到龙赢公司名下,龙赢公司已经成为南昌世贸的股东,刘兴海没有白拿这2000万元(请见侦查第9卷p66-67南昌世贸公司《章程》)。
    2、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性质行为,检察机关只认定一方构成犯罪,不能自圆其说。如果指控刘兴海诈骗2000万元是成立的,那么,龙赢公司得到南昌世贸29%股权又算什么?龙赢公司是否也涉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正是南昌世贸29%股权!(请见侦查第9卷p55-60《增资扩股协议》)试想:悖论乎?
    3、投资款和委托理财款都是指向南昌世贸中心项目,必须将2000万元的投资款与7500万元的委托理财款联系起来分析,否则将自相矛盾。2000万元的投资款与7500万元的委托理财款同出一辙,都由首钢控股公司财务总监方建一为主操作,只不过换了个由头和主体而已。江西高院对此已经认定“委托理财”合法(请见江西高院(2007)赣民二初字第2号《判决书》)。那么,“投资”又何来之骗?
(二)龙赢公司投资2000万元前,再次派员奔赴实地考察,其间,红谷滩管委会主任也称需要2000万元可以启动项目。嗣后,才由龙赢公司董事会作出投资决定。试问:红谷滩管委会是否也参与诈骗?
    1、找不到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证据,有什么理由来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案中,就“合同诈骗”一节,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刘兴海虚构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刘兴海隐瞒真相。作出投资2000万元的决定,全是龙赢公司经过实地考察的结果(请见侦查第4卷p76-78  2010.7.2方建一《询问笔录》)。是市场法则使然,不可能存在谁骗谁的问题。
    2、如果刘兴海编造了事实,那么方建一和雷元江就成了共犯。龙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建一与红谷滩管委会主任雷元江从不同的角度评判,都一致认定南昌世贸中心是个很好的项目(请见侦查第4卷p91-92  2010.10.27方建一《询问笔录》、侦查第5卷p35  2010.11.11雷元江《询问笔录》)。起诉书竟然指控“刘兴海编造只需2000万元就可以启动南昌世贸中心工程”(请见《起诉书》p2倒数第5行)。如果刘兴海“编造事实”成立,岂不将方建一和雷元江列为合同诈骗的共犯了?既然不认定方建一和雷元江共同“编造事实”,又凭什么追究刘兴海?
    3、双方约定收取投资款后又约定返还投资款及其收益,如何能让“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对号入座?刘兴海与方建一约定,龙赢公司可以在6个月至12个月内,将2000万元项下所持有的股权溢价转让给刘兴海,以确保龙赢公司收回投资款和收益(请见侦查第9卷p61《增资扩股协议》补充协议)。请问:刘兴海面对的是财务专家,依然有收有退,天下有这样的骗子吗?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已经宣读了以上有关刘兴海无罪的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不知为什么还能得出刘兴海诈骗的结论?
(三)刘兴海收到投资款后,为了项目复工,已经依约向杭建集团支付工程款和抵押土地证,完全基于杭建集团的原因而未能复工,刘兴海没有过错。
    1、收取投资款的作用,是促成项目复工,施工单位背信弃义导致工程停滞。刘兴海收到2000万元投资款后,立即依照与杭建集团董事长王明和的约定,支付600万元,同时用土地证进行抵押,要求杭建集团恢复施工。由于杭建集团内部的原因,只将200万元划转到施工项目部,导致复工落空(请见侦查第5卷p70  2010.11.25徐慧良《询问笔录》、p97  2010.12.18王蕴俊《询问笔录》、p131  2010.1.10王明和《询问笔录》)。
    2、《起诉书》存在法律逻辑错误。公诉机关指控“刘兴海至今未能归还龙赢公司投资款”(请见《起诉书》p3倒数第4行),从而认定其具有骗取龙赢公司财物的故意。该认定存在以下错误:(1)投资款是不能撤资的,要求归还投资款本身就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2)2004年12月31日,通过独立第三方评估,该项目价值已经高达3.49亿元,无需诈骗(请见江西金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赣金泰评咨报字【2005】-01-02《评估咨询报告书》)。但是,还认为刘兴海存有骗取这2000万元的动机;(3)南昌世贸项目启动时,南昌农业银行已经给予2.8亿元的授信额度贷款,南昌世贸已经拥有足够的用资来源。但是还认为刘兴海因缺少资金而设局诈骗。(请查阅当时的录像资料招到该证据)
二、关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一)刘兴海转让个人在公寓公司的股权是合法的,法律不禁止股权转让行为。况且,物权所有人未发生变化。
    1、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所有人始终是公寓公司没有发生改变,不存在“非法倒卖”的问题。厦门联发通过购买刘兴海在公寓公司的股份,取得公寓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从而控制公寓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财务权,完全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变更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控制人,于法定形式上仅仅为股权层面的变更,进行转让时仅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的条件,不涉及公寓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因此,无须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限制。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所有人始终是公寓公司,其权属没有发生改变,不存在“非法倒卖”的问题。
    2、通过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取土地的模式已成为近几年全国各地常见的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之一。尤其是在2010年3月,国资委下令78家央企将退出房地产市场之后,包括中国华星集团、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等多家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均先后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将下属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土地进行转让。举世瞩目的“北京地王”---海淀区东升乡地块,于2010年由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控股的北京世博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价竞得后,因资金问题,超限一年未动工开发。2011年8月,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购北京世博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方式获取该项目。”
    3、政府认可此种流转模式。国资委主导下的中央政府直属的大型上市国企间转让房地产项目,普遍采用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实际控制人的转换。由此可见,通过股权转让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的行为是合法的,政府主管部门对此是认可的、支持的。刘兴海转让公寓公司的股权如果构成犯罪,那么,屡屡实施同样行为的众多央企老总是否也要一一定罪?国资委、证监会、国土局的领导们是否也要担负玩忽职守的罪名?
(二)刘兴海转让持有的公寓公司80%股权,仅仅获得出资额480万元,刘兴海没有牟利的目的。
刘兴海转让公寓公司80%的股权,没有溢价,不存在牟利(请见南昌中院(2008)洪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p16)。该判决认定,刘兴海转让股权收入仅仅为出资额480万元,并没有从中牟利。
(三)签订《建设补偿款合同》的双方是南昌世贸与公寓公司,完全是法人行为,刘兴海没有牟利的目的。
    1、支付建设补偿款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市场行为,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追究刘兴海个人的责任,实属主体错误。
    2、建设补偿款名副其实、无可非议。南昌世贸中心项目宗地号为B9\10\11,是一个投资金额大、投资期限长、回收时间慢的公建项目,政府深知其道,才将B5\6号地块规划为开发房地产,作为对南昌世贸的投资补偿(请见南昌中院(2008)洪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p16)。然而,当南昌世贸将这块“肥肉”让渡予厦门联发,自己继续投资建设公建项目,继续啃这块“骨头”时,双方之间即根据市场法则进行“肥瘦搭配”,这不正是践行等价有偿、公平合理、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吗?
(四)南昌世贸收取建设补偿款后,不是卷款而逃,而是继续开发公建项目,足以见得,南昌世贸也没有牟利的目的
南昌世贸2004年3月17日收到1.39亿元建设补偿款,如果具有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利的目的,为什么不卷款而逃?还需历经千辛万苦,直至2005年11月21日再次与政府签订B9\10\11地块出让合同,继续啃“硬骨头”(请见侦查第12卷p14-25  2005.11.2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关于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一)南昌世贸只有一套帐,并且都是真实的记录,刘兴海没有必要隐匿这些财务资料(请见侦查第4卷p30  黄慧萍《询问笔录》、p99  2010.8.28谭燕《询问笔录》)。
龙赢公司方建一已经于2007年带领会计师对南昌世贸的账务进行过查账审计(请见侦查第4卷p38-41 黄慧萍《询问笔录》),无数的民事诉讼案件也先后核查过南昌世贸的账务。刘兴海根本没有隐匿这些财务资料的动机。
(二)刘兴海委托刘义保管公司的财务资料是履行其法定职责。
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刘兴海让刘义妥善保管公司的财务资料,正是在履行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责。试想,如果刘兴海没有命人保管这些资料,而是任其散落、遗失抑或干脆将其付之一炬予以销毁岂不更方便?
(三)刘兴海交由刘义保管的是大方集团下属公司的全部资料,而非专门隐匿南昌世贸的财务资料。
刘义所保管的公司资料总共有83箱、3000公斤(请见侦查第4卷p142《提货检验签收凭证》)。公安机关扣押南昌世贸的财务资料仅仅30箱,约三分之一(请见侦查第6卷p1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另外,这些资料都是南昌世贸以及各关联公司的工商档案、经济合同、施工图纸、人员档案等等重要资料(请见侦查第5卷p3-7  2010.8.15刘义《询问笔录》)。相比之下,南昌世贸财务资料的重要性,远不如其它资料。
(四)刘兴海已将其知道的财务资料下落全部告诉侦查机关,不存在隐匿行为。
刘兴海于2010年6月13日已被刑事拘留,而这批资料2010年6月14日才运到北京,7月22日才被刘义从货运站提走后安置。刘兴海不可能知道刘义将这批资料放置在何处。回答侦查人员不知道这些资料放在什么地方,是符合情理的。不能因为刘兴海回答不知道就认定其为隐匿。况且,刘兴海在侦查期间,已经交代刘义等人知道财务资料的线索,侦查机关也确实通过询问刘义找到了这些资料。(请见侦查第2卷p85  2010.11.3刘兴海《询问笔录》)。
四、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
(一)华企公司划入的3000万元都是真实的
    1、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请见侦查第24卷p71)。
    2、有银行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银行询证函》(请见侦查第24卷p76)。
    3、有银行给南昌世贸出具的《银行进账单》(请见侦查第24卷p77)。
(二)华企公司与南昌世贸约定,对该笔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作限定,南昌世贸有权独立运作该笔资金。(请见侦查第8卷p155-157《委托理财协议》)。
(三)工商部门办理增资变更登记,进行的程序是形式审查,即:依据《验资报告》予以变更登记。公诉机关关于“工商部门还没有予以变更登记就将资金划转,属于虚报注册资本”的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刘兴海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没有以牟利为目的,实施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隐匿或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资料的行为;没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报注册资本罪。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不让无辜的人含冤入狱,恳请贵院对刘兴海作出无罪判决。
    以上意见,望能得到采纳。
    谢谢合议庭。
    辩护人: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 顾先平律师、 齐欣欣律师
    2011年12月13日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记者调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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