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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建筑工人死亡遭瞒报监管“安全生产”成空话

时间:2012/8/7 17:55:5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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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市长耿彦波在“全市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中明确指出,大同是一个以矿产资源为主体的城市,安全生产尤为重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然而,政府部门责任意识缺失,竟对属地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一无所知,迫使安全生产在当地却成了“一纸空文”。
近日,一则名为《大同市枫林逸景小区建筑施工瞒报死亡事故》的新闻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此事曝光后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文中称:2012年5月12日15时左右,死者李占军(男,系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巨乐乡东阁老山村人),在枫林逸景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土方坍塌被埋,被送往大同市三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枫林逸景项目施工方并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而是冒着国家严格管理的高压态势,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选择瞒报, 最终以巨额赔偿与死者家属私了。
事后,大同市安监部门应急科姚主任称:对于此事(我们)并不知情,要求记者填写安全事故举报材料后,并告知此事会上报局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同时在网上公示调查结果。 
但时至今日,当地政府部门并未对此事作出公开回应。同时,在安监部门网站也未见该事故的调查通告。
有分析认为,瞒报频现的根本原因,是惩处力度不够大,导致一些当事者错误地判断:瞒报“收益”大过“成本”。
近年来,党和政府对于事故瞒报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刑法修正案》甚至为此增加了一条新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事故瞒报者不仅将面对巨额的经济处罚,还将接受刑事制裁。
从枫林逸景项目这起事故来看,正是由于政府的刚性措施、要求没有落到实处,安全监管部门履职存在盲区,没有尽到应尽职责,所以才助长了企业的侥幸心理,将瞒报视为逃脱罪责的“窍门”。
如果安监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更认真一些,监察得更严一些,我们有理由相信:首先,事故有可能避免;其次,即使发生了事故,企业也不会心存侥幸以致下定决心瞒报。 
事故已经发生后,在严惩事故责任人的同时,当地政府更应当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中存在的责任意识缺失、以人为本观念不牢等问题,同时应强化监管,对职责部门的失察行为不予姑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汲取教训,才能把教训化为财富
正如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曾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所言,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重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我们一定要痛定思痛,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坚决遏制住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温晓军)

作者:温晓军 来源:松滋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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