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财经 >> 内容

河南西峡:法院违法查封财产致当事人妻离子散

时间:2012/8/17 22:38:45 点击:

  核心提示:...
  
河南西峡:法院违法查封财产致当事人妻离子散
陈文明,男,49岁,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紫金街道办事处小城居委三组
    财产被查封的事实情况:
    陈红伟(西峡县双龙镇人)于2002620,以当事人欠其买车款16.4万元为由起诉至西峡县人民法院。西峡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向当事人送达了【2002】西城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当事人价值24万元的贷款。200275,西峡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李博、于承烈到山西省翼城县,找到当事人的客户周人财,查封了当事人所在的西峡县飞龙铸造有限公司订购的110吨、价值35.2万元的铸造铁,并向周人财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办案人员李博、于承烈从山西回到西峡后,又对当事人价值20余万元的房屋进行了查封。
   
在此后的两年多的时间里,西峡县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既不到山西翼城县周人财处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检查处置,也不向周人财发出解封通知,而是一封了之,不管不问。2002711,飞龙公司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西峡县人民法院于724下发【2002】西城民初通字第357号文件,书面驳回飞龙公司的异议,认为该批查封物就是陈文明本人的。之后,当事人虽多次要求周人财将其所欠飞龙公司的生铁拉回,但周人财以西峡县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为由拒绝履行债务。时隔两年半以后,西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判决书,要变卖当事人的房产,当事人于2005年元月向西峡县法院提出异议,因法院已查封了价值32.5万元的生铁,当事人主张应当从这些动产中执行。西峡县法院于2005428下发【2004】西法执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以当时并未查封实物,且周人财所在的下高铁厂于2003年度未进行生产经营为由,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此后,西峡县法院多次对当事人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虽多次申辩,无人理睬。
    查封财产属违法的理由:
    一、 西峡县人民法院超标查封财产   陈红伟诉讼当事人赔偿一案的诉讼标的为16.4万元,西峡县人民法院查封当事人的财产总价值已达55万元,仅房产价值高于陈红伟的诉讼标的。
    二、 财产查封后,法院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   因在查封之前,当事人与周人财的业务往来已达数百万,双方之间的往来结算一直能够正常进行,从无纠纷。由于西峡县法院的查封行为,使当事人不能向周人财主张权利 。更是由于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不负责任,不及时到山西周人财处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也不及时向周人财发出解封通知,结果本应能够及时结算的货款却由于西峡县法院查封后,在长达两年半的时间里不管不问,而给案外人周人财提供了讨债的良机 ,人跑债无。导致110吨铸造铁丢失。
    三、 西峡法院以未查封生铁为由,驳回当事人诉讼   西峡县法院在当事人的上诉中,又以找不到周人财、更找不到已查封的财产的情况下,又找借口,以当时未实际查封生铁为由,驳回诉讼。从2002年周人财亲笔签名的调查笔录上可以清楚地看到:西峡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李博、于承烈问:我们现在依法要查封他在你处的铸造铁110吨或相应
的价款,你在未接到法院解除查封手续前不得向陈文明或其他
    人给付货物或支付货款,否则将由你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你是否听清?能否做到?’‘听清了,能做到(如西峡县人民法院查封笔录)!
    这是西峡县人民法院在山西翼城县查封的110吨铸造铁时的调查笔录
    违法查封财产给当事人造成妻离子散!

    在山西翼城县查封的110吨铸造铁,本属于西峡县飞龙铸造有限公司的财产,由于周人财迟迟不提供,该公司又要当事人进行理赔。当事人无奈借遍了周边的亲朋好友,又向五里桥、山城信用社贷款10几万偿还。期间,由于西峡县法院的工作人员和陈红伟多次上门追要赔偿款,当事人的妻子顶不住各种压力,向当事人提出了离婚,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就这样给摧毁了。之后,当事人只好到南方打工来偿还贷款,其饱经沧桑的脸上透漏着生存的艰辛。当事人的话语不多,接连多次的叹气声,在和同龄人相比陈文明显得苍老了许多,又让我们感觉到在西峡县法院的强大主体面前,当事人的委屈和无奈。十年来,当事人多次到郑州和北京上访,至今,仍没有任何结果。当事人既花费了金钱,又浪费了时间。
    对此,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黄宗辉律师作出如下点评:
    西峡县人民法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或不妥之处:
    一、超标的查封问题。本案执行标的为16.4万元,西峡县人民法院查封了当事人的财产总价值已达55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的规定,西峡县人民法院的行为显属违法查封,应予以纠正,因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西峡县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执行财产后应及时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久封不决导致案件无期限的搁置,有违法律法规,严重不妥,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田园 杨凡)

作者:田园 杨凡 来源:网络
  • 经法中国周刊(www.peoplejfzk.com.cn) © 2026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Email109668007@qq.com QQ:109668007 京ICP备1601464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