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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贿地产商也应绳之以法

时间:2012/7/31 22:47:3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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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贫困县湖北省麻城,近日发生一次“官场地震”,一系列官员接连被查。包括麻城市委书记邓新生,副市长徐圣贤,市建设局局长夏桂松、副局长熊文俭,市房产局书记陶兴文等。7月17日,黄冈市纪委副书记刘千乔对记者表示,邓新生、徐圣贤等人的落马,与房地产商的行贿有关(见7月22日《新京报》)。

  近年来,倒在房地产商的“糖衣炮弹”下的官员可谓不少。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等众多高官的落马,无不与房地产业的黑幕有关。可是,我们只看到众多官员因收受房地产商的贿赂而进了监狱,却很少看到有房地产商因为行贿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消息。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众所周知,行贿与受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瓜,两者互为因果。没有行贿,何来受贿?而且,按现行法律规定,个人行贿数额在5000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都应追究行贿者的刑事责任。那些涉嫌巨额行贿的房地产开发商,已明显触犯了法律,构成了行贿罪。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在房地产领域的反腐败问题上,往往重视打击受贿官员,却忽视对行贿者的处罚,以至行贿行为日渐滋长、迅速蔓延。可以说,房地产领域腐败猖獗,与对行贿者打击不力有直接关系。

  在一些地方,官商勾结已成为房地产领域的潜规则。一些房地产商为谋私利,处心积虑、千方百计地贿赂官员,而官员接受贿赂后,在土地出让、规划调整、减免费用等相关项目上肆意出卖手中权力,为开发商谋取巨额利益。因此,要根治房地产领域的腐败,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对受贿贪官和行贿开发商,都要严格依法惩处,使行贿者也如贪官一样,成为过街老鼠。

作者:福建福州 孙瑞灼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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