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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屈学武:“嫖宿幼女罪”到该取消的时候了

时间:2012/8/4 0:40: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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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屈学武:“嫖宿幼女罪”到该取消的时候了

  编者按  2012年5月27日,网曝永康发生嫖宿学生事件,涉及多名人大代表和企业家,此后被查实。此前,媒体刚刚报道河南永城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涉嫌强奸十余名未成年女学生一事。
    从贵州习水案、陕西略阳案到近两年见诸报端的“买处”事件,媒体在谴责某些不法分子品行恶劣的同时,也将“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再次推上风口浪尖。
    “嫖宿幼女罪”保护了谁?这一法律罪名设立是否科学,是不是到了废除的时候了?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及一些学术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官、检察官和专家、律师等在北京举行了一场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专题研讨会,再次将这一问题推向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作为参加此次专家研讨会的专家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刑法博士生导师屈学武在7月4日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明确表示,“嫖宿幼女罪”立法设置有悖幼儿的身心发育条件,实践证明负面效应大于正面价值,是到了取消的时候了。
“嫖宿幼女罪”有悖幼儿的身心发育条件
    “我们不否认当时的立法初衷,可能确实出于一种更好的保护幼女的考量。但是,毕竟15年的运行实践已经表明,现在的效果可以说它的负面价值大大高于它的正面价值。” 屈学武说,因为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必须要行为人违背了妇女的性自主权才能成立强奸罪。但是,由于国家法律根本就不主张幼儿还有什么性自主权,所以,凡是对于幼儿,无论她同意不同意,都构成奸幼罪。
    “何况不满14周岁的幼女,能有什么样的性自主权利呢?无论收受了钱财与否,按理说幼儿的性生理能力、性心理能力都是一样的。所以,分别立法的做法,它本身就是建立在对幼儿的身心发育条件完全相反的不科学、不合理的假定基础之上的。”
 
“嫖宿幼女罪”是对幼儿的二度伤害
 
     屈学武说,此外,这个罪名本身还有一个污名化问题。这些幼女在小小年纪就被奸淫了,她们本身就遭受了一重伤害。如果还按嫖宿幼女罪来侦查、起诉、审判,这整个过程,对她们就是二度伤害。再对那些引诱幼女卖淫的人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又会导致三度伤害。判决书出来,有时候可能导致对有些幼女的终身伤害。因为判决书出来会很细地说到某些引诱幼女卖淫的情节,幼女就被法律标签上了卖淫女这种身份。
    “我参加了6月25号的这场嫖宿幼女罪的专题研讨会,明确反对取消的学者只有一个,其他学者都赞同取消。” 屈学武说。
    会场有学者提出,直接把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但她认为,这也并不合适,“是一种懒人的立法。”
    屈学武建议把嫖宿幼女罪归入对儿童的性侵犯罪或者叫对幼儿的性侵犯罪。“这个类犯罪中可以根据性侵犯程度的不同有多个个罪。但是无论怎么规定,罪名或罪状当中,都不宜再出现诸如 ‘卖淫’、‘嫖宿’等有辱幼儿人格的字眼。我觉得这样的立法才是昌明的立法、进步的立法,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
 
观点选登
    人民网网友“XJK一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刑法“嫖宿幼女罪”公然实施了十五年,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十五年了!
    人民网网友“Lainsmile”则更愤怒,“嫖宿幼女罪于法不合,又是大罪化小、小罪化了的司法把戏!”
    愤怒的不仅仅是网友,许多官员、学者也公开表示了对于“嫖宿幼女罪”存在合理性的看法。
    早在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就指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更有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儿童节当天,作家韩寒撰文质问:“幼女就是幼女,强奸就是强奸,什么叫嫖宿幼女?”他说:这是恶法,必须取消。
 
访谈背景
    何为“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诞生于1997年。在此之前,嫖宿幼女并没有独立罪名,而是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1979年刑法),以强奸罪论处。
    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同样规定“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1997年3月13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订草案修改了条款,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并规定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此,“嫖宿幼女罪”诞生。
    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的争议究竟在哪里?  
    目前,在刑法中,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被认定为奸幼罪,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则是15年。
    从对于犯罪行为的威慑和保护幼女权利的力度来看,嫖宿幼女罪都不如奸幼罪有力。
   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的关键在于: “嫖宿幼女罪”使幼女“污名化”:幼女本是受害者,在一些案件中却被冠以“卖淫者”的污名,最终她们不仅身体受到伤害,精神也再次受伤。同时,幼女的自愿与否导致罪犯归入的罪类不同,刑期也会大相径庭。
    因此,有相当数量的网友强烈质疑“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是在“纵容对幼女进行性侵害”,并呼吁“立即废除”。
    其它国家的立法例
    现在世界上的立法例有两种,一种是把此罪行并入强奸罪中,如日本刑法、俄罗斯刑法;二是另设专门的刑事法条,一体保护所有幼女、幼男的性生理、性心理健康权益。比如德国刑法、瑞士刑法、奥地利刑法、中国澳门刑法,都规定了对儿童的性侵犯罪。
 
    “我觉得我们或可仿效德国、瑞士的立法例,把整个奸幼罪独立出来,就是把它从强奸罪里面独立出来,取消刑法第359条和360条第2款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然后在刑法第4章当中增设专节‘对幼儿的性侵犯罪’。这里的幼儿可以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男。此外,所有组织、介绍、引诱、强迫幼儿去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人,都成立‘对儿童性侵犯罪’的共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处罚。”——屈学武
 
相关链接
屈学武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访谈实录
嫖宿幼女罪立法溯源
取消嫖宿幼女罪的法律难点
50余万网友投票超97%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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