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监察局副局长花蓓、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顾军谈
规范零售行业市场秩序
上海市监察局副局长花蓓、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顾军做客强国论坛
上海纠风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并运用“制度加科技”的方法
[主持人]:首先请花局长介绍一下上海市纠风工作及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总体情况。
【花蓓】:好的,在这里首先感谢一下国务院纠风办,还有人民网对于我们上海纠风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关心,同时尤其要感谢我们广大网友对这项工作的关注。今天非常高兴,我和上海市商务委顾军主任一起走进人民网,在网上和各位网友做一个交流,也希望通过这次交流,进一步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一些好的建议和意见,也推动上海市纠风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花蓓】:应该说,我们近几年来上海的纠风工作一直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同时运用“制度加科技”的方法,围绕建立完善纠风工作“发现机制”、“处理机制”和“考评机制”不断深化,同时做了一些探索。在“发现机制”方面来看,我们先后近五年多的时间,建立了政风行风的广播电台热线,同时建立了上海市“纠风在线”网站,类似于人民网一样和网友有一个网上的交流,同时建立了“962114”政风行风监督热线电话,老百姓可以通过电话进行直接投诉和举报,我们还建立了针对于整个上海市的政风行风的媒体监测系统,把各大媒体对政风行风的报道情况进行收集分类,包括分析和统计。同时我们开通了"风清上海"的政务微博,通过各种渠道建立纠风工作的发现机制,畅通老百姓诉求的渠道。
【花蓓】:在“处理机制”方面,坚持标本兼治,坚持纠建并举的原则,注重把专项治理工作,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和有机办案工作结合起来,着力解决老百姓反映的突出问题。
【花蓓】:作为“考评机制”来讲,如何衡量我们纠风工作的实际效果,我们坚持围绕以问题解决的情况,我们通常讲的问题的解决率,把百姓的满意率作为出发点,把我们原来的一些群众评价的方式方法和纠风工作考核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对一些部门,包括公共服务行业纠风工作的实际情况做一个评价,做了一些探索。
【花蓓】:今天我们访谈的主题是涉及到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这项工作也是今年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的总体安排和部署,是个新增的工作。上海根据国务院整体安排,2011年12月,已经开展,这项工作主要是上海市商务委具体牵头,全市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包括各委办局发的文件来实施的。今年4月13日,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又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和再部署。上海市纠风办也密切和我市商务委一起,根据国务院安排,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进行推动和部署。一方面,我们建立了一个由市商务委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包括市纠风办一起共同参与的工作小组,同时下发了上海市本市的一个清理整顿的工作方案,来稳步推进全市的这项工作。
【花蓓】:应该说,从市纠风办来讲,怎么样做好主推的工作,我们也考虑把专项清理工作和民主评政风行风工作有机结合,所以我们也安排了今年把大型零售企业的行风建设作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重点部门之一、重点行业之一来加以推进。一方面,业务主管部门来主抓,市纠风办来主推,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上海符合清理整顿标准的大型零售企业共13家、涉及四种业态
[主持人]:谢谢,刚才花局长谈到了现在的工作是商务委牵头的,请顾主任介绍一下上海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顾军】:根据国家的战略安排,上海加快推进四个中心的建设,在这个过程当中,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建设也是紧锣密鼓地推进当中,作为国际贸易中心的重要板块,零售业这几年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从发展的结果来看,我们觉得零售业发展对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特别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随着我们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入推进,类似于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等现代的流通方式在上海快速发展,上海零售业整体规模发展得比较大,流通效率也比较高。同时,大型零售企业,包括我们连锁经营公司的总部机构在上海也比较多,大型零售企业组织化程度更加集中以后,它的市场优势地位客观上也进一步突出,我们也感觉到,一些企业借它的优势地位,以各种名目向供应商收取不合理费用,客观上加剧了零售商和中小供应商的不公平的交易,也增加了中小供应商的经营成本,影响了零售行业的市场秩序。
【顾军】:关于这个问题,社会的关注也是由来已久,特别是去年,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我们理解,做好零售企业违规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实际上是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公平交易的行为,也是维护零售行业的公平交易秩序,最终落脚点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这样一个高度来认识。同时我们认为,这个清理整顿工作,对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建设,特别是我们说要打造“购物天堂”这样一个商业发展目标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顾军】:关于清理整顿范围标准的筛选,我们严格按照去年12月份五部委的文件精神,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它单店的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同时按照连锁程度看,门店数超过20家,年营业额要超过20亿元人民币,这样是符合大型零售企业。这两年上海发展比较快,总部型机构集聚比较多。我们梳理了一下,上海符合这个条件的是13家,涉及到四种业态,第一是大型超市,第二是百货商店,第三是电器专业店,各种品类的电器在大型超市中售卖,第四是建材专业店。从我们清理整顿的范围企业的具体单位来看,比如说联华、农工商、大润发、家乐福、易买得等10家超市,电器专业店是永乐电器、百安居建材店,共13家大型零售企业,数量跟北京差不多,北京是12家,我们是13家,在全国范围看是比较多的。
【顾军】:清理整顿的内容来看,实际上国家五部委的文件规定得很清楚,我们讲主营业务的时候,原来是三种类型,一种是商品的买断经营的进销差价,比如说我买进100块,卖出120块,这20块就是他买断经营的进销差价。还有出租柜台的租金,我把这个柜台不自己经营,给你一个生产企业自己来经营,就是柜台的租金。第三种是不买断,代理销售,这就是代销费,这三种是传统的零售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根据五部委文件的规定,除了这三类收入以外,还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也就是说三个主要的收入来源,再加上促销服务费。这以外其他任何收费都是纳入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
【顾军】:我们在深入学习国家五部委文件的基础上,对清理整顿的主要三个板块的内容做了梳理,比如说禁止违规收费。实际上潜台词就是说禁止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它本身客观上具备的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下列费用,一个是以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因为零供关系每年年初都是要签合同的,市场是瞬息万变的,不可能一签就是十年、五年,我们发现已签订、续签合同收取费用。第二种向供应商使用店内码收取实际超过成本的条码费,每个商品都有个条形码,自动扫描进去的。一种是它自身这个条码只有一毛钱的成本,收超出一毛钱的费用,就是超过成本。还有商品出厂的时候,已经具备了在店内可以直接使用的条形码,零售企业继续收条形码费用,就是不合理收费了,这是重复收取,本身他是不提供任何服务的。
【顾军】:第三种,我们的商店隔三五年有内部的重新装修,这个也无可厚非,但是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时候,应该是收取用于供应商经营范围内的特定区域的改建和装饰费,在这个过程当中,也伴随了一些超出这个区域范围以外的装修装饰费,这也是不允许的。这也是不合理的费用。第四种是与促销没有关系的,或者是超过促销活动本身需求的收费,比如说一家商业企业去年1月1日开业,今年1月1日店庆,比如说国庆到了,比如说连锁企业今年是第五家,明年是第六家,新店开业,包括装修以后重新开业,包括很多企业是不是上市,实际上这些活动本身存在着,但是跟促销活动是没有关系的,我们的零售企业利用他的市场优势地位,借这些名义也向供应商收取费用。
【顾军】:第五种是零售商要求供应商无条件和销售方返利,或者原来他们是约定的,达到一定的销售额,比如说你是供应商,约定你今年在我这里销售超过一百万,在这一百万里面,比如原来约定的是15%的扣点,再加2个扣点。往往的结果是,你在我这里销售没有到一百万,还要增加两个百分点的扣点,这是不合适的,你是有条件的收费,没有达到这个约束条件就收费。第六种,跟商品的促销活动没有关系,本身就应该由零售商自己承担的活动,包括活动带来的成本,也是由供应商来提供。我们梳理了一下五部委的文件,我们认为这些收费是不合理的收费、违规的收费。
【顾军】:本身促销服务费,按照2006年国家五部委的规定是可以收取的,但是有一定的条件。一是促销服务费的目的是按照年初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合同约定,比如我是零售商,我为这个供应商提供特定的品牌或者某种商品的销售,我们提供促销活动,比如说印制海报,比如说广告宣传,比如现场的促销活动,作为零售商要提供实实在在的促销服务,这种情况下,通过约定可以向供应商收取费用。
【顾军】:但这个里面有几个要件,一是作为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应该是自愿、平等的谈判,而不是强制零售商,我这个促销活动你不参加也不行。所以,我们的理解是,应该是事先经过供应商的活动,订立合同,当然是自愿的,要明确规定,我提供什么样的促销活动,包括期限,包括具体的工作,每个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最后总的收费金额,假如我在合同约定的促销活动没有达到标准和要求,违约责任怎么负,都应该在合同当中载明。所以第一是自愿,第二是事先约定。
【顾军】:第三,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原则上要收支平衡,我提供多少促销活动,我的成本就是收费的标准,而不是说成本一百块,收你一千块,那就不是收支平衡了。第四,你收费以后,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按照时间节点,按照服务的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不应该收费以后,钱在我口袋里了,我就降低标准,或者说完全不履行促销服务,这也是不允许的。最后一步,零售商按照规定的要求收取促销服务费,应该作为企业的营业收入来源,会计要正规入账,而且按照税务部门要求要照章纳税的。从这五个环节来看,我们觉得对促销服务费规定得非常明确了,做到这五个环节了,就是规范了。
【顾军】:第三个板块,国家五部委明确要求,要明码标价,原来我们传统的明码标价,我们到商场里买一双鞋子,比如说这双鞋子是100块,打八折,那也是可以计算的。但是往往对服务的消费,特别是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服务性的收费,确确实实做得不理想的。所以五部委的这个文件当中,对于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明码标价,提出明确的要求,我们也涉及到三个环节:一是明码标价的地点要明确,不是说我藏在保险箱里,大家都说有,但是大家看不到。每年洽谈促销服务合同的时候,在这个场所,让供应商应该充分看得见、能了解。
【顾军】:二是明码标价的形式,当然可以标价牌,可以是价目表,可以是价目收费手册,也可以有个显示屏,比如说,你这一类的供应商,我有哪几类促销活动,你要选用某项促销活动,后面对应的收费标准、方式、时间节点都很清楚。包括多媒体的终端,现在对应的电脑的查询,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让供应商能够充分理解和了解我们零售商提供的促销服务的明码标价的内容。明码标价的内容要标得很清楚,比如你要印海报,这个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我是广告服务,你的收费标准怎么样,收费条件怎么样,印海报头版和第二版不一样,放大放小也不一样,所以第一要有标价的地点,二要有标价的形式,三是标价的内容都很清楚。我是供应商,假如我希望得到你的促销服务的话,看到你这个东西,我很快就能判断我是否需要,需要的话要承担多少成本。以上是这次清理整顿的主体内容。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从去年12月份至今年9月份,共分四个阶段
[主持人]:谢谢顾主任详细解答。上海成立了多个部门组成的清理整顿工作协调小组,请花局长介绍一下各部门的分工情况和工作内容。
【花蓓】:好的,根据纠风工作专项治理的要求和清理整顿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成立了由多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商务委负责牵头,同时我们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地税局、工商局,再加上国资委,以及我们市纠风办共同参与。具体的分工职责,商务部门主要负责整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负责牵头组织约谈零售商,以及规范促销服务收费的工作。刚才顾主任已经具体介绍了有哪些内容。发展改革部门主要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同时依法查处价格的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同时负责清理整顿当中没有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明码标价行为也是作为我们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花蓓】:税务部门主要是负责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零售商开展税收的检查工作,同时依法予以查处。工商部门主要是依法查处商业贿赂、促销活动当中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清理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公安部门对涉嫌商业贿赂以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工作。国资委,考虑到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当中,13家单位中也有市属的大型国有企业,所以我们市国资委也是作为工作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他主要是负责协调做好市属国有大型零售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我们市纠风办还是负责对于此次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密切和我们市商务委一起对于专项治理工作以及清理整顿工作有个整体的推进和协调。同时,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且及时查处有关违纪违法行为。
[主持人]:谢谢。作为一项专项治理工作,它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步骤是怎样的?顾主任能不能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
【顾军】:总体上看,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时间跨度是去年12月份到今年9月份,分四个阶段,一是企业自查自纠,第二是联合检查,是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要求企业严肃整改,第四是在建章立制上开展一些工作。
【顾军】: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前面我已经介绍了上海市13家企业的清理整顿内容,去年12月份,上海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发了通知,要求这些企业对2010年到2011年两年时间向供应商的收费情况,包括合理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和落实明码标价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对发现违规的问题主动整改。自查自纠工作我们到了3月份就告一段落,我们要求每家企业把自查自纠的情况用文字和表格的形式报给市商务委,汇总以后及时报送给商务部。
【顾军】:第二阶段联合检查阶段,在4月份到7月份。我们原来是5个部门,再加上国资委,加上市纠风办,我们会同区里相关部门,我们是市区两级工作机构,对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开展联合检查,我们组成一个个团队到某家企业去检查。这个检查既覆盖清理整顿范围符合条件的零售商,一方面它的总部在上海,而且它在上海有很多门店,另外一种情况是总部不在上海,上海有很多门店和分支机构,市区两级政府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市级层面主要是检查13家企业的总部机构,因为总体上来说,大型零售企业主要是总部的统一管理采购比较多,所以我们从总部机构入手。一些具体的门店,包括外省市的总部连锁企业在上海的门店,我们主要是依托区级的政府部门去检查,大家形成合力。我们在检查期间,对发现自查自纠不到位的违规收费问题,及时对企业提出要求,严肃整改。因为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也主动接受供应商也包括供应商以外的机构和个人,对违规收费有举报的,接到线索以后我们要求调查核实,包括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顾军】:目前清理整顿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开展当中,我们已经检查了4家大型零售企业,因为我们发现每家大型零售企业从准备到现场检查,需要一定时间准备,同时现场检查一般要两天,有很多具体的东西要去查、要去核实。我们区县的政府部门也对辖区内对应的门店正在开展检查过程当中。
【顾军】:第三阶段是严肃整改。我们市清理整顿工作协调小组将对零售商违规收费问题自身的整改加强督察检查,倒不是说政府去整改,是政府要求相关大型零售企业有问题抓整改,对收取促销服务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以规范,对收费没有做好明码标价的,督促他落实,实际上我们更主要的是督促零售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当然我们也觉得假如在这个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我们要求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在这个过程当中,有一些典型的案件我们也会及时向社会曝光。我们常常讲,正面典型要有,反面典型也要有,有时候通过点上的负面典型,使更多零售企业能够规范他的行为。
【顾军】:第四阶段是建章立制,8月下旬将开始做建章立制工作,我们要梳理分析清理整顿过程当中发现的共性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管理制度、法律的完善,另一方面引导零售企业改善或者改变它现有经营的方式,包括内部的管理制度。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也会认真总结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地方政府部门有关长效管理约束机制的建议,统一向部际协调小组报告。
上海的部分大型零售企业已停止向供应商收取不合理费用
[主持人]:对一项专项治理工作,我们知道首先是要找准问题、发现问题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那么上海在发现问题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呢?
【顾军】:主持人说得很关键,问题不发现,就没有办法针对性地工作。有效性和针对性是在一起的,我们通过三个途径发现问题,一是通过全面开展企业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从这个工作开展以来,根据我们本市五个政府部门联合发的检查通知来说,13家大型零售企业都开展了自查自纠,也上报了相关材料,我们对这些材料的逐步核实过程当中,也发现个别企业自查自纠态度不是很积极,上报材料,我们初步感性的判断是有点避实就虚,所以我们约请有关零售企业约谈,我们指出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存在的问题,必须端正态度。不是说因为国务院领导重视,而是我们觉得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企业必须改变目前这种滥用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问题,所以我们要求企业严肃认真对待这次清理整顿工作,通过约谈进一步推动了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否则的话,企业报上来,我们照单全收,可能还有一些问题还是在水面之下,所以通过自查自纠也发现了一部分问题。
【顾军】:二是广泛认真地听取供应商的意见,因为零供关系,零售商有时候可能有一些避重就轻的问题,但是供应商是矛盾的另一面,本市的协调小组根据不同的供应商类型,分批次召开供应商座谈会,我们也向供应商了解大型零售企业的违规消费有哪些类型,收费的程度怎么样,收费的频率怎么样。应该说,通过几次供应商座谈会,我们也收集到了比较集中的问题,比如规避法律法规,以各种名义向供应商收费的问题,比如收费后不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或者有一些零售商长期拖欠供应商的货款,或者在收费合同以外,原来合同中约定了三种收费内容,结果合同以外,它还存在随意收费的问题,我们及时把这些问题再次或者多次召集大型零售企业开会,我们把这些问题向零售企业通报,我们要求企业深入查找问题,通过这样听取供应商的座谈会,包括及时反馈,有部分企业还是又一次补充了自查自纠的材料,这也是一个发现问题的路径。
【顾军】:三是通过深入开展摸底检查发现问题。我们的理解是联合检查的前奏,根据职责分工,商务系统、发展改革系统,地税系统、工商系统,结合各自的职责,分别寻找了13家企业当中有代表性的企业,对现场一一了解、调研,包括核实相关问题。实际上,我们通过点上的现场的了解,还是发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毕竟从行业管理来说,我们对这个行业还是有所了解,有了深入了解以后,实际上为后阶段的联合检查,我们更有一点底气了。所以到目前为止,我们通过零售商的自查自纠,通过我们召开不同类型、不同批次的供应商座谈会,包括各个政府部门深入到点上去了解,一个是问,一个是看,一个是听,听有时候也能听出点道道来的,我们力争把存在的问题,显性的、隐性的,能够比较全面的、客观地梳理出来,为下一阶段,包括严肃整改也好,包括建章立制也好,能够打下扎实的基础。
[主持人]:听了顾主任的介绍,我觉得这些做法都非常好,请问具体发现了哪些问题、解决了哪些问题呢?
【顾军】: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以来,总体上看,上海的相关大型零售企业对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态度是积极的、工作也是配合的。从发现问题来看,基本上跟国家五部委在去年12月的文件是吻合的,第一,促销服务费收取不规范,部分大型零售企业在促销服务费内部的财务管理、合同管理、营运管理等方面与2006年的部门规章的要求差距比较大,有的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名目比较多,比如说促销活动费、市场促销费、单店促销费等等,从活动的本身,倒是基本上有促销活动的,但是收费的名堂太多了,我们觉得名目繁多有时候也会造成一种不规范的结果。
【顾军】:第二,我们觉得还是存在收费项目违规,就是说不应该收费的,他收费了。比如说有的零售企业违规收取食品包装材料费,食品包装材料本身是生产企业所提供的,为什么还要继续收取食品包装材料费。包括促销人员的管理费,包括新的品种的进场费,包括质量管理费。有的零售商耍小聪明,规避法律法规规章,巧立名目,涉嫌以促销服务费的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这是什么意思呢?合同上、收据上、发票上是开促销活动,实际上内容跟促销活动没有关联,你戴的帽子是正义的,做的事情是违规的,那也不行。
【顾军】:第三,收费没有明码标价,这个比较普遍的。目前虽然大部分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基本上都有合同的约定,但是在合同谈判的过程当中,基本上都没有做到明码标价。当然,我们在与企业沟通和企业探讨过程当中,企业也坦言,特别是零售商反映,由于影响收费项目价格比较复杂,比如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商品,促销服务的不同方式,差异性应该说还是比较大的,所以明码标价工作客观上来说还是有一定的难度。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也是比较慎重认真地听取了这些意见。通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上海的13家大型零售企业针对他自己自查自纠当中发现的问题,也实施了初步整改。比如部分大型零售企业对违规收取条码费,包括不应该收的新店开业费,包括无条件返利,包括收取促销付费之后我根本就没有提供服务,或者说降低了服务的标准,都制定了退还方案和相应改进措施。我们统计了一下,有多家大型零售企业通过自查自纠已经向供应商退还或者计划退还违规收费的费用,应该说数额不等,已经退还的我们要核实,计划退还的,我们要督促。
【顾军】:从今年的情况来看,部分大型零售企业在与供应商签署今年购销合同当中所对应的促销服务费,已经停止向供应商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也发现部分大型零售企业也主动向政府部门咨询,研究落实明码标价等工作,所以这项工作政府部门也在研究,明码标价到底怎么样形成既有指导性又有操作性的内容。
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目前整个大型零售企业的发展现状并不完全匹配
[主持人]:花局长,针对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的问题,我们怎么样加强长效管理,促进零供关系的正常化呢?
【花蓓】:主持人这个问题非常切中要害,从纠风工作的原则来说,强调的是纠建并举,这个建还是要完善长效机制。目前专项治理工作和清理整顿工作开展到现在,刚才顾主任详细介绍了我们的一些做法,包括发现的问题,包括第一阶段自查自纠过程当中企业自觉纠正的问题的情况。从我们的感觉,我觉得从根本上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还是要从源头来抓。
【花蓓】:比较详细来讲,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同时推动行业自律。从加强市场的监管,营造一个比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应该说是政府一个重要职能之一。怎么样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我觉得还是要从源头上来抓,首先要从一些大型商业网点的布局规划着手,也就要看一下上海市在大型商业网点布局上有哪些欠缺,有个合理的布局和安排。同时对现有的大型零售企业,对市场要加强价格的监管,更多的还是日常性的监管工作。一方面政府要营造环境,要加强市场监管,另一方面,要推动行业加强自律建设,加强行业自身的建设,通过他们自律的行为,推动整个行业规范有序进行收费,这可能是我们要做的长效机制着手的第一个方面。
【花蓓】:第二方面,从目前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反映的一些问题,我感觉到,目前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在自己的经营方式上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所以第二方面可能要逐步地推动这些大型零售企业转变他的经营方式。可能大家也比较了解,现在很多大型商场,类似于大卖场,有一种出租柜台,包括它为了降低自己的成本,转嫁一些风险,采取的其他一些方式。从这方面来看,他巧立很多名目,来违规收费,包括一些不应当收费的项目,包括一些合约应该明确的但是通过降低服务标准来额外收费,都是转嫁风险,取得自己的一些额外利益。这和他的经营方式有关系,我们要推动这些零售企业向买断式的经营方式来转变,也就是零售企业和供应商之间要通过经营合作的方式逐步形成哪些是比较合理的定价,然后把这些费用统一纳入到一个商品的毛利当中去,这样就使得整个供货商的商品进入到零售企业以后有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这样就不再另外收一些收费的项目,这就是经营方式转变的情况。从零售商企业来说,还需要一个总部的统一采购、统一定价、统一管理,对它的从业人员日常工作的管理,包括自律的行为,也要制定规定,包括加强这些管理。
【花蓓】:第三方面,从目前来看,我们在清理整顿过程当中感觉到,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目前整个大型零售企业发展的现状来看,有所不匹配,我们也希望在长效机制上面能够进一步规范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目前执行的一个零售商和供应商交易管理办法,是2006年制定的,到现在为止已经有6年的时间,现在里面很多规定的条文,包括一些内容,已经不再符合现在的零售企业的现状,包括有些条文内容当中,对一些职责,包括谁是主体责任,还不是很明确,有些模糊。所以,我们也建议能够提高一下它的立法层次,加强提供一些立法的调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主持人]:下面请顾主任给我们分析一下为什么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包括零供关系矛盾的原因。
【顾军】:在工作开展近半年来,我们也在思考,为什么违规收费问题还是很普遍?初步分析来看,我们把它归结为三方面的深层次原因,一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初期我们还是短缺经济,企业生产什么,市场买掉什么,那时候是卖方市场,也就意味着生产决定流通,是流通企业有求于生产企业。进入改革开放后期,国内的商品,几乎没有哪一类商品是市场短缺的,就形成了买方市场,就是流通在引导消费、引导生产,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流通引导着生产企业。
【顾军】:另外,因为现代流通方式的不断引入,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等流通方式,使一些大型企业规模越来越大,连锁网点越来越多,甚至有的走出了国门。规模越大,它的采购渠道更加通畅,这些大型零售企业就成为商品销售的主渠道。反过来看,我们国内一些中小供应商本身的生产规模比较小,而且产品品牌比较弱,他假如要自建销售渠道,风险是大的,对大型零售企业现有的成熟的销售渠道有依赖性。
【顾军】:二是经营模式变化。近几年来,市场实际上不是供不应求了,是供大于求,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型零售企业的经营模式也发生变化。目前很多大型零售企业都是通过出租柜台、联销、代销成为主要的经营方式,他自行采购、自己经营的能力是在削弱。实际上,很多商场经营逐步已经演变成一种渠道商的经营,而不是传统讲的商品的零售。
【顾军】:这些零售企业很少或者不承担市场经营风险,因为它不是买断的,它卖不掉,就退回生产企业去。本身退化后的经营方式也无法帮助零售企业获取较多的销售毛利,我们经过初步测算,比如超市商品销售毛利大概是10%-15%,百货商店销售毛利高一点,也就是17-20%,反端零售企业总的运行成本来看,基本上达到了实际销售额的20%以上。比如说商业场地的租金、用工成本逐年上涨,零售企业为了转嫁它的财务成本和维持低利润营运水平,向供应商收取各种费用,包括合理的和不合理的费用,就成为零售商的一种选择。所以,收费目前来说已经成为零售企业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
【顾军】:还有一个现象,对于国内外知名的品牌企业,特别是大型的品牌供应商,有时候我们大型零售企业也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对这些品牌供应商,基本上是收不到费的。那么没办法,只能把需要收费的内容转嫁给中小供应商。
【顾军】:三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一方面我们觉得,现有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多多少少都讲到了零供关系的问题,但是不足以规范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或者是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不合理的收费。2006年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我们觉得它对零售商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执法主体规定不清晰,导致近年来对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监管还不到位。所以从这三个方面的分析,我们觉得还是有这样一个因果关系存在。
[主持人]:顾主任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供应商对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反应以及他们对目前零供关系的看法?
【顾军】:这项工作开展以来,我们不仅召开了几次供应商的座谈会,实际上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也有机会找个别的供应商了解了情况,特别是供应商一些线索的举报,我们及时进行核实。我们觉得,从供应商的角度来看,中小供应商主要的观点是两个方面,一是他们希望建立和谐的零供关系,以帮助中小供应商扩大市场份额。我们自己用一种不恰当的比喻,实际上中小供应商对大型零售企业是既爱又恨,从爱的角度来说,大型零售企业渠道比较广、比较成熟,是商品销售的主流渠道,他能够加入这个主渠道,对减少中小供应商自建销售渠道所要承担的费用成本,是好的路径。从恨的方面来说,供应商确实也抱怨,我们不敢说怨声载道,但是不满意是经常溢于言表的,觉得零售商收取费用太多,加重了供应商经营成本,甚至有时候超过了供应商可以承受的范围。也就是说,他们是希望零供关系长期和谐共存,目前的状况是爱恨交加。
【顾军】:第二,零供关系的改善,不仅是零供之间契约的约束和博弈的过程,同时也需要加强立规、立法、自律。从立规来说,零售商、供应商认为零供关系的改善是长期的目标,一方面是借鉴外国的经验,同时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加强这方面的规范管理和保护意识,这中间的潜台词就是政府要有更多的作为。所以,首先在立规方面,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和零供关系的管理,特别是通过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化解零供矛盾,特别是要聚焦在违规收费方面的问题。其次是立法,供应商从现行国家层面直接适用零供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是比较欠缺的,零售商、供应商怎么样才叫规范经营,怎么样维护自身的权益,从法律依据来说也不是很充分、不是很完善。再有,供应商方面还是要自律,供应商自己要建立行业协会组织,加强行业的沟通,同时有利于调解纠纷,建立零供对话的平等长效机制。我们理解大概是这样的两个方面,爱恨交加,同时希望有个长效的约束机制。
通道费是大型零售企业的重要收入来源,长期存在会削弱零供关系
[主持人]:花局长,上海的纠风部门围绕着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还将开展哪些工作呢?
【花蓓】:刚才顾主任也介绍了,我们整个工作的推进是按照国务院纠风办包括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当初的工作方案来整体推进。同时我们也在全市的工作协调小组统一的安排下面加以推进。最主要的一个工作机制和工作定位,我们还是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牵头的主抓作用,我们纠风部门还是主推,推动专项治理工作也好、清理这顿工作也好,切实取得实效。从下一阶段的工作来看,我们主要是两个方面,因为从4月份开始,这项清理整顿工作到了检查监督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我们将积极配合,作为工作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之一,对大型零售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同时,对于检查过程当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也及时提出整改的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加以整改。
【花蓓】:第二方面,刚才开始我也介绍,我们一直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包括我们的民主评议工作,包括相关业务工作有个整体的结合,所以我们接下来要继续坚持对大型零售企业的行风做一个民主评议的工作。今年大型零售企业也是作为行风建设的重点评议对象,市区两级的政风行风监督员将深入到大型零售企业包括他们的网点开展明查暗访,包括召开一些座谈会,查看一些台账,包括个别访谈形式,进一步了解大型零售企业收费情况做得如何,尤其是根据五部委的要求,根据上海市的工作要求,有没有落实?同时我们也会进一步看一下,对一些公开的内容和要求有没有做到,包括这些企业当中便民服务的措施有没有到位。所以,我们也想通过自己的一些工作方式和手段,来进一步推进这项清理整顿的工作能够切实取得实效。
[主持人]:谢谢,下面有请二位嘉宾回答一下网友的提问。有网友问,如何看待通道费的问题。
【顾军】:我想这位网友是很聚焦,我们确实觉得,通道的问题是零供关系的焦点,零售商向供应商抽取通道费,是对零供交易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约束。第二,通道费是目前大型零售企业重要的收入来源,但是假如长期存在的话,是会削弱零售商、供应商应该建立的长期的合作关系。第三,零售商长期以来通道费或者过度依赖通道费的话,现阶段是影响产品的竞争,长远是影响零售商在整个商业零售市场的竞争力。所以我们觉得,通道费的问题,这次国务院五部委紧抓不放,是抓到点子上了。
[主持人]:有网友问,如何看零供关系问题影响消费者权益?
【顾军】:这些年伴随着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也在思考,我们思考的第一个判断是,目前国内的供应商普遍比较弱小,客观上对大型零售企业存在比较大的商业渠道的依赖性。假如我们所有的供应商都自建渠道,自建销售终端,同样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第二,大型零售企业向中小供应商收费成为重要收入来源以后,对于商品的质量和竞争力会有影响。第三,现在整个市场供大于求,从价格角度来说,会受到合理的控制,所以从消费者购买的价格来看,零供关系的不合理还没有传递到消费者的购买价格上。因为这个零售商的价格高的,其他零售商的价格低了,高的就卖不掉了。这是从终端消费的角度讲的。另外,但是倒过来讲,从零供关系的角度来说,因为供应商同一种品类的商品不止一家供应商,你不到我这个渠道来,他要来,渠道的依赖性是客观存在的,实际上是增加了中小供应商的成本,压低了中小供应商(中小生产型企业)的利润收入水平。长期来看,违规收费问题,长远来说可能会影响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假如说中小供应商利润水平长期是低水平,但是还有钱可赚,那没有问题,假如按照产品的标准来看,他已经是亏了,几乎没有赚钱了,就会在产品的质量上动脑筋,这是比较大的问题,最后产品质量下降,也就是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可能价格没有上去,质量下降了,实际上就是价格虚高了。所以从长远来看,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遏制和清理整顿,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权益。
[主持人]:如何看经营风险是零供关系的核心问题呢?
【顾军】:目前商业模式的变化,实际上是零售商这几年的自主行为,潜台词就是零售商越来越多把自己转化成渠道的集成商,它不承担应该承担的市场经营风险。这次调整零供关系,实际上需要处理好经营风险和利益共享等经营机制。顺着这个逻辑推理下去,零售商承担经营风险,获得合法收入,是清理整顿违规收费工作需要同步解决,或者建章立制阶段需要把它作为重要的重要议题摆上来的,因为本身企业在市场竞争当中,只有可持续的盈利才能可持续发展,所以要引导零供双方,既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经营利润,责任和义务是统一的,不能把风险推给生产商,利润我赚了。我们认为,这位网友问的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
[主持人]:如果发生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怎样向有关部门反映呢?
【顾军】:我刚才讲了,2006年国家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21条已经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之内,对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包括去年年底五部委发的实施方案,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我们上海假如本市的供应商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这方面的问题,可以想相关部门反映,当然我们作为牵头部门,直接向我们反映,我们也义不容辞,我们也会及时地和相关部门去会商、核实,把问题及时解决掉。
[主持人]:花局长,可不可以向市纠风办反映呢?有没有什么渠道?
【花蓓】:当然可以,我们非常欢迎所有的群众包括我们企业有问题的话,向我们做一个反映,包括有诉求的话,有建议的话,都可以。从渠道来讲,写信是最传统的方式,我们也开通了上海市纠风在线网站,专门有“我的诉求”的栏目,点击进去以后,可以把反映的情况递交给我们,我们也会根据这位朋友反映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的职能部门,来进行具体的研究和处理。
上海市有关部门正在制定零供交易的示范性文本
[网友阿韫]:网络零售广泛地进入人们的生活,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网络零售商店发展存在一些问题,如假冒伪劣多、低价恶性竞争等等,对此嘉宾有好的改进方法?
【花蓓】:网络零售现在确实越来越受到尤其是青年人的欢迎,而且它便捷,符合年轻人的生活方式。从目前网络零售商店反映的一些问题来看,在监管当中确实还有很多的不足,还有很多的漏洞,还缺乏一个比较完善的网络零售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还是依托网络零售平台自己的监管模式来进行推进。所以,这位网友提出的假冒伪劣多、低价恶性竞争多的问题确实存在。我认为,一方面需要网络零售商在资格认证方面、在源头上面要有个比较严格的规定,二是从网络平台运营商来说,他必须加强对各个网络零售商的日常管理,尤其是对于网友购买商品诉求的处理要有个比较好的监管方式。三是需要广大网络零售商要运用好这样一个网络平台,为广大网友提供一个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建立相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自律。
[网友糖罐2000]: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以各种名目向供应商收取不合理费用,造成了零售商与中小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交易,影响了零售行业的市场秩序。对此现象,上海有何作为?
【顾军】:感谢这位网友的问题,应该说上海的商业零售业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很快,在这个发展过程当中,确实您提到的零供关系之间的不公平交易,或者说我们所称的违规收费问题,我们觉得还是客观存在。根据国家五部委的文件精神,我们觉得上海还是积极行动,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一方面我们觉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俞书记、韩市长对这项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艾宝俊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做出重要部署和提出明确要求。上海同时成立了由市商务委牵头,工商局、发改委、地税局、公安局、国资委、纠风办等七个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同时我们按照国家五部委文件的精神,提出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各方面的工作。比如说我们对上海所涉及的13家大型零售企业通过各类会议引导和要求企业高度重视和落实五部委的文件精神,特别是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的相关工作要求。同时,我们通过召开不同类型的供应商的座谈会和收集到的举报投诉线索,多渠道、多角度地了解零售商违规收费问题的种类、程度和规模。同时,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深入到零售企业的总部及门店,通过查阅企业的购销合同、财务账本等内容,核实企业自查自纠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并发现新的问题,及时要求企业严肃整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深入分析违规收费现象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并从法律法规的完善、零售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加强等方面形成一种长效的机制。
[网友藤树]:多年前的冠生园陈馅事件还历历在目,本次规范的主题主要围绕于质量,还是纠结于零售流程合法性?
【花蓓】:本次清理整顿工作主要是围绕大型零售企业和供应商零供关系的规范问题,当然你所提到的质量,包括流程的合法性,也是我们清理规范当中要加以重视的。
[网友糖罐2000]: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以各种名目向供应商收取不合理费用,造成了零售商与中小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交易,影响了零售行业的市场秩序。对此现象,上海有何作为?
【花蓓】: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一是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上海目前大型零售企业一共有13家,根据整个工作的安排,分别上报了有关材料,并且都各自初步检查了相关违规收费的问题,同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市商务委还专门约谈了企业的负责人,明确指出相关的问题,要求企业责任人端正态度,认真对待本次清理整顿工作。
二是广泛听取供应商的有关意见来发现问题。全市的工作协调小组分别召开了多次座谈会,请供应商对于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问题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整理归纳,把问题向相关零售企业反馈,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
三是通过深入开展摸底检查来发现问题。市工作协调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分头开展了摸底检查工作,比如市商务委主要是检查各大型零售企业近两年来的财务资料和购销合同,核查各企业上报的自查材料是否真实;市发展改革委主要检查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的有关情况;市工商局组织各分局结合日常的巡查,对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问题进行排查。
[网友 218.242.176]:嘉宾好,我是一名小企业主,如我有超市乱收费这方面的问题,是否可以向纠风办反映问题,通过什么渠道反映。
【花蓓】:当然可以,欢迎向市纠风办反映问题。你可以通过写信的方式来告诉你反映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我们上海市“纠风在线”网站“我有诉求”栏目,来进行反映。
[网友 218.242.176]:我是一名供应商,请嘉宾谈一下,怎么样在与超市谈判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花蓓]:首先,要熟悉商业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与零售商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了解合同规定,并充分与零售商做好相关合同事项的沟通。其次,供应商在工作中如果发现零售商有违规收费的问题,应该及时与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进行反映。目前,本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零供交易的示范性文本,今后零售商在签订零供合同时可以主动向零售商提出使用示范性文本的要求。
[网友阿韫]:网络零售广泛地进入人们的生活,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网络零售商店发展存在一些问题,如假冒伪劣多、低价恶性竞争等等,对此嘉宾有好的改进方法?
【顾军】:谢谢网友的提问。这几年上海的电子商务领域发展很快,其中网络零售是一个重要的板块,客观来说,网络零售突破了传统商业的时空限制,在购物的便捷性方面和选择性方面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同时,网络零售因为没有实体商铺的成本,所以相当部分的商品的价格是比较有竞争力的。
当然,我们在这个过程中也关注到了网络零售的快速发展,也是良莠不齐。比如说假冒伪劣、低价恶性竞争等现象也是时有发生。我们觉得有几个方面要努力:第一,从法律法规的健全来看,要及时呼应网络零售新兴的业态,从规范发展的要求加快形成网络零售方面的相关法律体系。第二,从市场监管的角度来看,相关的政府部门要从对商业流通实体渠道的管理逐步延伸到网络零售。第三,要从技术监管的角度,提高行业监管的科学化水平。第四,要从行业自律规范的角度,引导网络零售企业从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及低价恶性竞争行为。第五,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方面,要不断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网友孙亚非]:请问嘉宾:市场化与市场秩序有什么必然联系,集中清理整顿和规范只会管一时,而非长久?
【花蓓】:集中性的清理整顿工作是一项阶段性的任务,但是作为市场秩序的公平有序,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所以,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来巩固集中清理整顿工作的成果。从目前来看,从源头上要进一步合理布局大型商业网点,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对于价格市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其次,对于大型零售企业的经营模式,要推动它进一步转变,把合理的收费项目逐步统一纳入到商品毛利之中,形成一种买断式的经营模式,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实行总部统一采购、统一定价、统一管理。总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的维护,既要靠政府积极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又要依靠市场主体来共同维护。
[网友58.20.52]:规范商业领域经营秩序很重要!
【顾军】:规范商业领域经营秩序的面很广,涉及的问题较多,一是要规范商业网点的布局,形成有序的竞争秩序,避免过度无序竞争。二是要规范商业的价格秩序,强化对商品明码标价的管理,避免虚标价格,打折销售。三是要加强对主副食品的调控,对涉及民生的主副食品在遇到自然灾害、供求矛盾引起价格波动的情况下,要自动启动价格调控机制,稳定主副食品的价格。
[网友218.242.176]:我是一名供应商,请嘉宾谈一下,怎么样在与超市谈判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顾军】: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最后要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加强对违规收费行为的规范,为此,我们商务部门正在会同工商部门研究制定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合同格式文本,通过格式合同规范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行为,为中小供应商提供了一个有效保护的举措。供应商在与零售商采购谈判过程当中可以要求零售商提供格式合同,签订相关约定。同时,要求按照明码标价的约定,明确收费的价格和服务内容。同时,我们也建议部分供应商可以考虑对销售渠道进行多元选择,寻找适应企业产品市场推广最有效的销售渠道和最合理的费用水平。
嘉宾简介
花蓓 上海市监察局副局长、市纠风办常务副主任
顾军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