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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政府强拆导致女子烧伤毁容

时间:2012/11/6 13:06:0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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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综合新闻快报》湖南讯(记者:李千顺 实习记者:李莹)为了强拆,政府拆除办、规划局、公安局、国土局和社会闲杂人员近300人,在没有身着制服,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指挥两台挖掘机强行拆除已经停建两个多月的房屋,建房人将汽油淋在自己的头上抗议政府部门的野蛮强拆行为,再此联合拆除的工作人员不仅不予收敛制止,反而激将建房人,最终导致建房人点火烧伤毁容,此事情就发生在湖南常德鼎城区武陵镇。

从中央、国务院和湖南省委、省政府都再三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

同时,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强制拆除应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或由房屋拆除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

但是,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政府拆除办、区规划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纠集了近300人的社会闲散人员却采取强制性野蛮拆除行为,并在拆除人员眼皮子底下活生生看着周玉梅点火烧伤毁容。

据了解,38岁的周玉梅家住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王家铺新民巷100号。周玉梅向记者讲述,2012年4月17日9时15分至9时30分,鼎城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带着该区拆除办、区规划局、区公安局、区国土资源局等五个部门和近300人社会闲杂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开着事先准备好的两台大型挖掘机等重型设备赶到她家的菜园地,要强行拆除在自家菜园上修建,但已经停建两个多月的两层房屋。

据周玉梅讲,冲在最前面的一位区拆除办领导指挥十几个社会闲杂人员,将正在共墙的帮忙人从二层强迫拽拉下房屋一层,她看到如此情况,就站在新建的房屋上,不许他们对自己的停建房屋拆除。那位区拆除办领导又指使十几名社会闲散人员要过来将对她强扯硬拉,在无奈的情急之下她随手拿起放在一旁的汽油就浇在了自己的头上,手上拿着打火机向冲上来的十几名社会闲杂人员和带头的拆除办领导喊话:“你们不要再过来,再过来我就点火了!”以示抗议,但是,冲上去的十几名社会闲杂人员和带头的领导不仅没有收敛自己的行动,反而对她恶狠狠大声吆喝:“你要点火啊,你就点啦!”在这些人言行的刺激下,周玉梅十分绝望,毅然打着手中的打火机点燃了头上的汽油,

周玉梅告诉记者,当时她的头部、胸部、和手部都被留下的汽油串燃,而就在她身边的拆除工作人员眼睁睁看着点燃的汽油燃烧都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她的亲属听说人被烧伤前去施救,又被拆除人员强行阻拦,最终使她的头部、手部、胸部、面部高度受伤毁容,伤残严重。

周玉梅很是气愤地说,鼎城区委和区政府在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后,不是积极鼓励她及时进行医治,对事情进行公平、公正处理,而是要求她不得找让新闻媒体曝光监督。当她的亲属再次寻求有关部门评理时,他们均像躲避瘟疫般逃避躲藏。

不仅如此,4.17烧伤毁容事情发生后,鼎城区委、区政府和拆除办暗中派人对她和她丈夫的家族史进行莫名其妙的调查,其目的就是要坚决制止她不得将该事情真相流入媒体给予报道。

经了解得知,周玉梅夫妻是农民进城的居民,结婚多年双双都已打工为生,经济上并不宽裕,后来看到邻居四周的房子都在修建,为了节省资金,所以她们才与他人共墙建房。

周玉梅这样对记者讲,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查;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权利告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执行。确实是违章建筑的,一般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区政府拆除办等五个部门来联合拆除她停建的房屋时,既不身着制服,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更没有要拆除她房屋是违建的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连最起码的拆违建筑的程序和手续都没有,就要强拆,她就是不服。退一步说,就算是违章建筑也得走一下执法的程序吧,再说,该处有那么违章建房不强拆,为什么不去拆除呢?而这样的暴力强拆,只能在民众中造成不稳定因素,让政府的公信力受伤形象受损。

那么,问题真像周玉梅所反映的那样么? 鼎城区武陵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8日《关于周玉梅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中称:因区城市办组织的强拆行动而自焚后,要求政府给予赔偿的信访事宜,现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我镇组织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调查,现答复如下:

一、周玉梅、王建新于2011年7月开始动工修建六间两层(未完工)的违法建筑的房子,用于出租或自住。其中西头两间属周玉梅,东头两间属刘伟华(王建新的母亲)、中间两间属鄢美琼。同时口头约定如果社区阻止施工或者强拆,所有损失由刘伟华负责,如果区、镇组织强拆,所有损失由周玉梅负责。并且,以刘伟华儿子王建新、周玉梅两人名义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后因不符合政策规定未获批准。因此,周玉梅、王建新所建房屋无任何手续,且相关部门和社区进行制止和下发《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属违章建筑,理应拆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二、周玉梅自焚之前已经知道暂时不会拆除他的违章建筑,实施上也未对周玉梅的两间实施拆除,但仍然采取泼汽油自焚的方法阻止拆违行动,其根本的原因是害怕刘伟华要其赔偿经济损失,目的是要阻止执法。因此,对于周玉梅的自焚行为和造成的相关问题,应由周玉梅自己负责。对于要政府赔偿的要求,无任何法律依据,应不予赔偿。

三、周玉梅属于我镇居民,家庭条件困难,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我镇决定在多方面给予救助:

1、前期治疗的费用,由镇政府联系民政等相关部门给予全部解决。

2、暂时本人的生活困难由自己申请,先由社区解决每月两千元的救助(一千元的生活困难、一千元的请人陪护),现出院后已实施两个月。

3、恢复性治疗和后期的美容性治疗,我镇继续想办法实施社会救助、民政救助,在积极争取正常报销的情况下,剩余部分由我镇采取一切办法,全力给予救助解决。

4、如果周玉梅想用正常的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我镇愿承担律师费用(为其申请法律援助)。

四、鉴于目前周玉梅的思想状况,在各级的思想工作都难以接受的情况下,我镇不排除跟其弟联系,让他来评判对此事的处理意见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鼎城区公安局桥南派出所于2012年7月15日在对《关于周玉梅自焚事件调查意见》中说:2012年4月17日,区公安局桥南派出所接到报告称区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对王家铺社区6组王建新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时,合伙建筑人周玉梅用汽油自焚阻止拆违,已送医院抢救,派出所当即派员介入调查,形成如下调查意见。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周玉梅,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6月17日,2006年随其姐鄢美琼将其户口从灌溪镇迁至王家铺社区。

2、王建新,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1月15日,鼎城区武陵镇新民巷100号居民,现住王家铺社区6组。

3、刘伟华,女,汉族,出生于1961年7月17日,现住鼎城区武陵镇王家铺社区6组。

4、周玉梅、刘伟华、王建新三人的关系:周玉梅是刘伟华侄女的兄弟媳妇,也是实际合伙修屋人,王建新系刘伟华的儿子。

二、违法建筑情况

周玉梅、王建新合伙修建的违法建筑位于鼎城区武陵镇王家铺社区6组,占用的土地是刘伟华原菜地、猪屋、洼地,共计232㎡。周玉梅与刘伟华有亲戚关系,相处尚好,刘伟华就自愿将属于其老宅基地洼地部分送给周玉梅,以备日后修屋自住。2010年7月,两人见该区域多人突击建房出售或出租,即约定在该地基上建六间二层楼房,用于出租和自住,其中西头两间属周玉梅,东头四间属刘伟华。同时口头约定如果社区阻止施工或者强拆所有的损失由刘伟华负责,如果镇、区组织阻止施工或者强拆所有损失由周玉梅负责,建成后按建筑面积支付各自应当承担的建筑资金。之后,以刘伟华儿子王建新、周玉梅两人名义报请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因不符合政策规定未获批准。但两人仍于2011年7月动工修建,至2012年4月已修至六间二层(未完工),呈东西走向。

三、自焚事件经过

2011年12月,社区发现了周玉梅、刘伟华的违法建筑,立即进行了制止,并报告了相关职能部门,但周、刘仍偷偷抢建。

2012年2月2日,市规划局鼎城分局工作人员发现该工地还在继续建设,于2月7日进行了现场立案并给违法建筑当事人周玉梅和王建新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未予理会,继续抢建。此期间规划分局和社区工作人员多次现场制止劝告。

2012年2月10、11日市规划局鼎城分局分别将建议拆除的告知函送达鼎城区拆违控违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案卷材料移送鼎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是:常德市常政办函[2009]55号,关于《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德市拆违控违协调督察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2010年第1次)》。

2012年4月13日,区拆违控违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八条、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通知)常办[2010]35号《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区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第五条条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会议进行研究,制定方案,并要求镇、社区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

2012年4月16日,再次召开会议,决定于4月17日强行拆除周玉梅、王建新所属的违法建筑物。4月14日至16日晚,刘伟华、周玉梅等人在知道该建筑即将被拆后,先后通过电话、信息、上门等方式找规划、国土、镇政府、社区等相关工作人员要求不强拆其房屋。同时,周玉梅扬言只要政府拆屋她会以死抗争。鉴于此情况,4月17日上午7:00武陵镇政府镇长汪其明、社区主任黄玉权在实地现场查勘以后,认为可以暂缓强拆周玉梅的违法建筑,只拆王建新所属违法建筑物,并将此情况和建议报告给区政府相关领导,领导表示同意。社区主任黄玉权立即将周玉梅通知到工地,当面告知政府领导决定。上午10:00左右联合执法队伍即将强拆王建新房屋时,周玉梅害怕因此导致给予刘伟华经济赔偿,在执法队伍刚刚到达工地对属王建新部分的违法建筑清场时,跑到该建筑楼梯口拿出事先藏在衣服内的瓶装汽油泼在身上,扬言要以自焚方式阻止拆违。当时负责清场的市规划局鼎城分局工作人员李治勇、龚波、张旭三人(身着明显执法标志物)对其过激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周玉梅不听,连用两个打火机将泼在身上的汽油点燃,工作人员立即予以扑救,并将伤者抬上随行的120救护车送往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另据调查,周玉梅在武陵镇王家铺社区15组还有一栋一间四层的建筑。周玉梅反映,鼎城规划分局有工作人员赌其点火自焚,没有证据证实。

四、调查意见

1、周玉梅、王建新在建建筑属违法建筑。周玉梅、王建新在武陵镇均有自有住房,未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在城镇规划区修建私房违反了国家政策和法律。

2、周玉梅自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周玉梅已经知道不会拆除她所有的违法建筑,仍然采取泼汽油自焚的方法,阻碍拆除他人的违法建筑,其根本原因是害怕刘伟华要其赔偿经济损失,目的是要阻碍执法。

3、集中拆除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就针对当事人周玉梅而言,已决定不拆除周玉梅所有的违法建设部分,且至周自焚,强拆王建新违法建设的行为还未实施。因此,不存在程序和实体违法。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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