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综合新闻快报》河南讯(田园、杨凡)2012年9月初,家住淅川县上集镇的魏银贵魏老汉接到了淅川县人民法院的(2012)淅香民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手里紧紧握着期盼已久的判决书,魏老汉怎么样也高兴不起来了。法院判决魏老汉的儿子魏新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70%),淅川县水利水保局、淅川县上集镇人民政府和淅川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看看判决书的内容,让魏老汉哭笑不得,联想到从立案到判决的辛酸诉讼路以及一审法官认为的设置的诉讼障碍,魏老汉忍不住老泪纵横。
面对淅川县法院枉法裁判的判决,魏老汉再次向记者表达了他的愤慨并祈求记者给予关注(注:记者曾经以“违规沉沙池夺人命五被告相互推诿为哪般!!!”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希望二审法院的包青天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公正判决。魏老汉向我们出示了一审判决书,并向我们讲述了一审过程中他辛酸的诉讼路,提起原审法院审判法官的种种行为,魏老汉气愤的讲:魏老汉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于2012年3月3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了民诉法规定的所有的相关证据,但被告并没有提交任何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审判长多次要求原告方对魏新红的死因和沉沙池及公路的管理人是谁进行举证,否则要驳回原告的诉讼。基于庭审中出现的上述新情况,原告代理人当庭申请追加淅川县上集镇人民政府及该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主体单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主审此案的审判长对原告的代理人提出的要求不屑一顾,仍要求原告提供追加被告的事实和依据,审判长的这一要求遭到旁听席上一名旁听群众的极度愤慨,该群众指出,本案是特殊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原告只负责证明受损害的事实,除此以外的其他举证责任均在被告,审判法官既不要求被告举证,同时又不同意原告追加相关被告,其目的和法理何在,你这样做是不懂法还是明显的包庇被告,法律是公正的,自然有说理的地方,并愤然退出旁听席。这一戏剧性的出现,接下来审判长宣布休庭,就有关原告代理人追加被告一事合议庭庭后研究。
事隔一个多月以后,本案于2012年5月25日再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出奇一致的表现令魏老汉心寒到了极点,他们相互推诿,均对魏新红的死亡表示遗憾和同情,但同时不认可自己有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一个是魏新红的死因不明,一个是他们均不是魏新红死亡的赔偿主体,同时拒绝提供相关的证据。更令魏老汉、亲属及旁听群众心寒的是,主审法院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的法律法规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于不顾,多次要求原告对魏新红的死因和沉沙池及乡村公路的管理主体进行举证。审判长的这一举动,得到了被告代理人的附和,但同时遭到了魏老汉的代理人的依法严词拒绝。
庭审结束后,魏老汉一家经过数月焦急的等待后,得到了一份让其哭笑不得的判决书。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一审的代理律师,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的黄宗辉律师,据黄律师介绍本案属特殊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所以本案中涉案公路的管护主体是谁?
该项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在被告,应由被告举证。庭审中被告一方面否认自己是适格的责任主体,同时均拒绝提供任何证据,根据上述证据规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后果。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赔偿的特殊侵权纠纷,适用的法条是《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即在公共场所、道路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说,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淅川县水利水保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水利设施,违反法律规定,且未在沉砂池旁设置危险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对魏新红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上集镇政府接管管理责任后未尽管理职责,依法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公路法规定,被告淅川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疏于管理,也应对魏新红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只有三被告有证据证明魏新红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减轻他们的责任,否则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根据(2012)淅香民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和记者参加庭审的事实,加上魏老汉的介绍及对律师的采访,记者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三被告应对魏新红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除非三被告有证据证明魏新红在该事故过程中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但一审法官判决魏新红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涉嫌徇私枉法。对魏老汉称一审法官枉法裁判,泣盼二审包青天为其主持公道的说法,记者表示理解。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资深法学教授李明海,他讲: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魏新红不应承担事故的百分之七十的责任,一审判决确实存在违法之处,该判决违反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此判决一出,全国少见,应予以纠正,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本着实事和法律,依法公正的做出判决!
针对魏新红死亡一案,二审法院如何判决,记者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