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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综合新闻快报》山东讯(特约记者:李玉莲 张晓彤)1月21日,山东夏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对一起涉嫌强奸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这是该院适用新刑诉法成功办理的第一起不捕案件。
2013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薛某与被害人丁某(来自云南)通过犯罪嫌疑人周某(薛某母亲)介绍认识。1月5日晚上,犯罪嫌疑人薛某与被害人丁某发生性关系,1月8日,薛某再次想和丁某发生性关系时,丁某道出是被周某拐骗而来,薛某立即报案。
该院在审查案件时,被害人称是被周某拐骗至薛家,在周某逼迫下按其指意与薛某签订订婚协议书,到薛家的第二天晚上,薛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而犯罪嫌疑人薛某供述,丁某是母亲周某从云南给他领回来的媳妇,丁某也是自愿与其订婚同居,供述中还提到在和丁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丁某并没有出现拒接及打骂等反抗情节。由于周某在逃,丁某是如何被拐骗而来,尚未形成证据链条,被害人的陈述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薛某涉嫌强奸罪,该院遂依据新刑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有效地防止了错捕情况的发生。
严格适用新刑诉法的逮捕条件,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山东夏津检察院严格把握案件事实、证据、定性三关,维护了案件审查的合理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