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综合新闻快报》山东讯(于忠洋、张晓彤)为更好地适应新《刑诉法》要求,有效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加大非法证据排除力度,近日,夏津检察院在前期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刑事案件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了《规范刑事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施意见》。
《意见》共十六条。主要包括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守的规则、移送、受理、审查、保存同步录音录像的注意事项等内容。一是明确除根据刑诉法要求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之外,对主要依靠犯罪嫌疑人供述认定案件事实的案件也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二是明确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规范。规定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侦查人员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包括从每一次讯问开始直到讯问结束、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字捺印的整个过程。要对每一次讯问全过程连续不间断地进行录制,禁止有选择地只对某一阶段讯问过程进行录制,禁止讯问结束后再进行补录。三是明确对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摄制的图像应当全程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人员在场的情况。四是明确侦查机关移送、受理、审查、保管同步录音录像应当遵守的程序。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制作成光盘,一式二份,正本、副本同时录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正本应密封保存,犯罪嫌疑人在密封处签名并按手印,副本随卷移送检察机关。五是明确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记载不一致的,以录音录像内容为准,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公安机关不能说明理由或所说理由不足以使人信服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更换侦查人员重新侦查取证,并重新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该《意见》的制定,既是对新《刑诉法》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细化,也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依据。对规范侦查活动执法行为,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起到极大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