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如此冻结合法吗?导语——一起简单的经济诈骗冻结,却在安徽省阜阳市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中变得扑所迷离,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和受害人几经交涉,法院拒不解封冻结的涉...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如此冻结合法吗?
导语——一起简单的经济诈骗冻结,却在安徽省阜阳市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中变得扑所迷离,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和受害人几经交涉,法院拒不解封冻结的涉案款项,地方保护主义在这上演。
案件回顾
2014年9月18日,洛阳永发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洛阳市公安局控告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骗取控告人430万元。控告称:2014年7月2日,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以向永发公司供应低价煤炭的虚假事实,与永发公司签订《联营经营煤炭合同》。7月6日,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诱骗永发公司称煤炭已开始运往颍上码头,催促永发公司把煤炭货款打入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并派人赶到洛阳,要求赶快打款,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永发公司信以为真,在2014年7月16日控告人在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天兴宾馆将两张承兑汇票共计420万元交给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票号:402xxxxxxxxxxxx6、402xxxxxxxxxxxx7),另外现金10万元交给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张光普。8月6日,永发公司要求立即发送码头上的存放煤炭,但此时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却没有煤炭可发。控告人发现问题后要求退还支付的430万元,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百般推脱,拒不退还,直至非法占有。
公安立案侦查
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在2014年9月接到控告材料后,经过前期的侦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于2015年2月9日决定立案,并下发西工公(案)立字【2015】0289号立案决定书。
2015年3月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讯问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张光普,张光普承认双方签订有煤炭经营合同及420万元汇票和10万现金的事实。两张汇票票号是:402xxxxxxxxxxxx6、402xxxxxxxxxxxx7。其中一张汇票贴现201.6万元。贴现后的钱其中150万元最后打到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帐号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及时对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的帐号开户行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经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情况后,确认涉案款项汇入账户和张光普所诉一致。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在进一步的侦查和其证人及有关部门的证明中确认,张光普转入到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150万元确实是涉案被骗款项,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来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冻结诈骗的被转入到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涉案款项150万元。但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已被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冻结。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的冻结
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得知法院的冻结情况后,及时和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说明情况,据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说;该院受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为一方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冻结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5年8月12日做出(2015)颖民一初字第031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在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200xxxxxxxxxxxxxxxxxx6上面120万元。冻结手续及法律程序合法。针对此情况,洛阳公安在2015年4月27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10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去函说明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的侦查情况和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账户转入资金情况的说明,并提供证据证实法院冻结的款项系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的诈骗所得。并重点说明1.2014年7月21日前,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只有41.16元。21日之后(即诈骗后),该账户存款150万元,这些都与张光普的交代相吻合。最后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认为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不是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的合法所得,是涉及刑事案件的诈骗款项,应依法解封,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照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依法冻结。但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一直不予纠正。
记者调查
洛阳永发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杨春益对记者说:“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立案侦查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冻结的钱是我们被骗的款项,不知为何,法院就是不解封冻结,我们多次联系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他们说,犯罪嫌疑人张光普的交代和其他证据能充分说明法院冻结的款项是被诈骗的钱,但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不解封,我们也没有办法。”
为了了解冻结的相关情况,记者于2016年7月 20 日 来到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下午3点40分,民一庭庭长、政研室主任接待我们,针对我们提出的几个问题,庭长说,因为以前冻结账户时不知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的侦查情况,法院的冻结是依照当事人申请,经法院研究后依法冻结,如果贸然解封,会造成不必要的后果,这样到时法院就非常被动。法院保全的是同类物,不是特定物。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也多次联系我们,但目前我们认为他们提供的证据不太充分,还不能充分证明法院冻结的款项就是洛阳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认定的涉案款项。原因有:现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逮捕,其次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书认定,还有是被害人也没有向我们法院提出冻结异议。如果有其它进一步发展的情况,法院会再次请示领导研究决定。
记者随后又联系了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承办案件负责人:“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的侦查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的管理办法进行,通过前期的侦查确认2014年7月21日前,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只有41.16元,21日之后,即张光普诈骗行为实施后,该账户存款150万元,这些都与张光普的交代和有关证人证言相吻合。作为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可以认定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冻结的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的这120万元是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诈骗所得,理应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追回,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现在已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犯罪嫌疑人张光普的批准逮捕决定。针对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我们多次沟通,并把侦查的所有证据都提供给法院,但法院一直不予解封,我们也没有办法。
2016年9月1日,记者接到洛阳永发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话称:他们针对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的冻结被骗款不解封的情况,他们向法院提出书面冻结异议申请,颍上县人民法院一个月后才电话通知我们,异议被驳回。况且现在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已经把犯罪嫌疑人上网通缉。你们说,这么明了的事情,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针为什么一意孤行,地方保护主义就代替法律了吗?
专家点评
针对洛阳永发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映的问题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情况,律师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根据洛阳市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有银行出具的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流水和当事人及其他证人的证词。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已经指向是诈骗所得,是刑事案件被犯罪嫌疑人骗取的赃款。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在另一民事案件保全的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公司在信用社的存款不是与其民事案件有关的财物。据此,在控告人杨春益对民事案件的保全提出异议后,安徽省颍上人民法院应该认真审查,解除保全。把保全的财产交给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处理。
针对事件的进展,我报将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