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尊敬的党和政府各级领导:
我叫陈书田,现年64岁,家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寨峪村第三组,是荥阳市一家人林果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向领导反映发生在荥阳市重大的恶性毁林案件,期盼领导督促案件公正办理,严惩犯罪嫌疑人,赔偿我重大经济损失。为数万幼树鸣不平,为数万生命讨公道。
2011年12月份根据国家鼓励“万众创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精神,我们申请注册了“荥阳市一家人林果专业合作社”我陈书田为法人代表。2014年3月1日根据鼓励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村农业发展的政策精神,我和张海亮、宋保太三人与刘东林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流转承包土地100亩,我本人实际种植53亩,栽种石榴树40余亩,约65000株。桃树10余亩约2000株,桃树2016年已开花结果现大部分地经5公分以上。2015年后由于实际地亩数与交款承包地亩数相差7亩及道路被毁挖断,无故调涨地租,原发包人无端干扰等诸多原因,承包协议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双方口头约定终止协议,但对复耕和树木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2月10日左右刘东林指使安排大型秸秆粉碎机到我承包的地损毁树木,由于车辆发生故障和司机不愿承担毁树责任而暂停,实际毁树2亩左右约3000株,案发后我即向寨峪村两委负责人陈万舟反映,也向镇包村干部综治办主任惠晓鹏反映,要求公证处置,避免事态扩大。陈万舟通知刘东林并在陈沟村支部书记陈有为主持下进行调解,由于刘东林没有诚意及随后拒不接电话而最终没有达成毁树赔偿协议。
2017年3月11日刘东林等人经多次密谋后,突然调动两台大型秸秆粉碎机将我40亩石榴树约65000株,桃树2亩多约500株全部损毁。数万株幼树,数万鲜活的生命遭到灭顶之灾,根在滴血,干在流泪,其情其景,惨不忍睹。如此数量巨大的毁林案件发生,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令人发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使一个小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万劫不复,无以为继,使一个人到暮年的老人彻底失去了生活信心。
3月12日8时许我到承包地案发现场,深感天倾地覆,悲痛欲绝。即电话通知好友赵保军和寨峪村两委负责人陈万舟到现场,查看后陈万舟认为问题严重,是恶性毁林案件且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犯罪;是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维权,立即报警。12时许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出警,王警官等两位民警到现场勘验拍录后,说40多亩这么多树被毁是“天大的案件”。如此“惊天案”待查立案。
3月13日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对我讯问并作了笔录,我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情况,同时公安机关也讯问了土地发包人刘东林,并与陈沟村几位村民进行了沟通谈话,森林公安局张海峰局长明确告知正在查案,必须保护现场。陈沟人问啥时候让犁地?张局长明确告知等待查案结束后。
3月14日,刘东林不顾公安局的忠告,暗中指使任保安用大型拖拉机犁地,破坏现场3000多平方米约5亩左右时被我和陈万舟、赵保军赶到现场制止,并电话告知森林公安局。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侦队长胡湘威带民警赶到现场,对任保安进行讯问,并依法决定扣押涉案车辆。陈沟村几位涉案人到现场与民警对峙,争吵,有录像为据,陈沟村刘某人公开讲刘东林市委有后台撑腰。下午4点多,刘东林到现场理直气壮的对民警、对现场所有人讲“方书记说先不让扣车”。森林公安局张海峰局长,胡湘威队长审时度势,耐心说法,细心做工作,直到晚上七时许才扣押了涉案车辆。同时14日胡队长和林业局工程师对树木进行了勘验鉴定,桃树为4年生,石榴树为3年生,并测方估算为50000多株。
3月15日荥阳市森林公安局胡湘威队长带领5位民警对树木进行逐行逐株清点,看不到的不算,清点后损毁树木为45000多株,让我对勘验数据笔录签字,我说对民警依法办案、认真办案、辛苦办案表示感谢,对清查遗漏不究,对清点数据签字认同,森林公安局刑侦队给我签发了立案回执,并再三表示会公正办案。
尊敬的领导,刘东林等人暗中策划,密谋操作,依仗权势损毁45000株树木,数量巨大;损坏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事实非常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线索明显,有据可查。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四款,违犯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或其它树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法司法解释【2000】36号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数量巨大的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刘东林等人毁我树木是法定数量巨大的近十倍,应该承担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恶意损毁公私财物,理应负担民事赔偿。案发二十日,嫌疑人仍然没有被实际控制,仍然逍遥法外,拉关系干预司法,搞伪证转移侦查视线。也有一些不良官员不问青红皂白,不顾是非曲直,践踏党纪国法,干预正常执法。特向领导反映,恳求领导督办荥阳“惊天案”,监督保障办案人员公正执法,依法查案。保障我为数万幼树鸣不平,为数万生命讨公道。依法依规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在司法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
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寨峪村第三组村民陈书田
2017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