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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泗水联通公司:员工加班途中身亡 赔偿事宜却被推三推四

时间:2017/4/28 8:28:09 点击:

  核心提示: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可时下,不少企业为了自己的经济效益,都会或多或少地让员工加班,甚至内部考评时,“加班时长”也会成为一条另类的“考核标准”。作为员工,不加班怕得罪领导,可长期加班,又会损害自己的身体,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55岁的杨某友于2002年起在泗水联通公司食堂工作,因为工作性质特殊,他起黑加班加点,15年如一日。218日本是周六,但因为公司要求员工上班,为给单身职工准备早餐,杨某友准时在早六点离开家,赶往公司,不幸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经泗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简女士认为丈夫的离世与他的工作性质和长期加班加点、得不到充分休息有直接关系。处理后事时,联通公司领导答应给与补偿,在公司的承诺下,杨家人尽快的准备了后事。让杨家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准备完了后事,联通公司态度突然转变,家属去了公司30多次,协商解决事宜,联通公司领导态度冷淡,以各种理由借口推脱。员工加班途中死亡,各级领导不管不问,家属感到痛不欲生、精神恍惚,身心倍受煎熬,希望给死者一个说法,让逝者安息。

加班成为常态,加班途中猝死

1962年出生的杨某友是该县泉林人,2002年起,杨某友应聘在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联通公司内部餐厅工作,一直工作至今。之前曾供职于泗水县泉林镇卞桥供销社,2001年,供销社宣布倒闭。201210月,杨某友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休,退休后在联通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再购买其他社会保险。

工作以来,杨某友任劳任怨,热爱工作,服从领导安排,因其工作性质和公司业务需要,不仅每天加班加点,周六周日也很少休息。今年春节前后,泗水县分公司一直是每周除周六下午休息外,周六上午及周日全部加班。尤其进入2017年以来,泗水县分公司全体人员都放弃了休息日,早出晚归。作为餐厅人员服务也要跟上。他一个人承担了单身职工的就餐需求和部分职工加班餐及公司对外接待餐的全部需求。他十五年如一日地每天早六点离家去公司上班,晚上十点左右回家。他顾全大局,从无怨言,工作尽职尽责,得到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高度认可。内部餐厅也成为全市联通公司餐厅的榜样,全市多家公司前来参观学习。

虽然工作繁忙又时常加班,但公司员工吃饭是大事,出事前一天晚上杨某友晚上下班后简单吃了一点东西洗漱过后倒床就睡了。第二天已经上班半小时了,家属却发现杨某友一直没出现,随后便接到了该县人民医院的电话,赶到医院时医护人员正在抢救,最终没能留住杨某友的生命

赔偿方推诿扯皮  家属终日痛不欲生

杨某友突然死亡的消息传来后,杨家人也想要求先讨个说法,此时联通公司告诉家属,上报工伤,一定给予补偿,家属看到公司的表态后,积极准备了后事,事后家属按照公司的要求上报了材料,前后修改了多次,公司的态度也随后发生了改变,去一次让等一次,在死者去世约一个月左右的时候,家属去市公司咨询处理情况,市公司表示没有收到县公司的汇报材料,让家属回县里解决,经过与县公司领导多次交涉,同意去县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国家政策原因,县人社局不予仲裁,后来又申请司法调解,该县济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做出调解建议书,调解委员会就杨某友死亡赔偿建议参照工伤保险进行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参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月工资的6倍计算,参照联通公司提供的杨某友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该调委会48日作出了建议书,在家属的不断督促下,县公司同意上报,经过漫长的等待后,县公司告诉家属,市公司不同意,让走法律途径,让家属不明白的是杨某友从2002年进入联通公司,连续工作了十五年,与联通公司一直有劳动关系,突然亡故也是因为公司要求加班,如果在家休息,也许就避免了这次事故,联通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为其购买保险属于有错在先,突发疾病去世后公司答应给予赔偿,以告慰亡灵,为什么到今天才让家属走法律途径?

针对杨某友的死亡赔偿问题,也就是离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索赔案件法条适用的两难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以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劳务关系。在离退休返聘人员人身伤害归责和赔赏方面,有两个法条可供选择:一个是国务院规章《国法秘函[2005]310号》,它将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多部委制定的《中办发(20059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扩大到所有离退休返聘人员(下称“法条一”);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下称《最高法人身伤害赔偿解释(2003)》)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称“法条二”),显然是有法可依的问题,联通公司为什么不去执行?这也是让家属痛心的地方。

420日上午,笔者来到了该县联通公司,据市场部的一位员工讲这事得上楼找领导,经过寻找,笔者没有发现有一位领导的门能打开,随后,笔者拨通了该公司韩总的手机,对方不承认是韩总,表示自己是接线员,领导不在。下午,笔者再次拨打了该电话,对方再次表示没有联系到领导。明明是该公司领导的手机号码,为什么会有接线员?是领导太忙还是故意推诿,让笔者百思不得其解,截止发稿时,笔者没有收到该公司的正式回复。

突发疾病死亡本已经让死者家属心情十分悲痛,在赔偿问题上,若遇上赔偿方推诿的情况,无疑给死者家属的心情雪上加霜,但是法律是公正的,终会让死者家属得到应得的赔偿。

作者:读者 来源:经法中国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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