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小组是最基层自治组织,是基层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前沿阵地”,与群众有着最广泛、最直接、最密切的联系,是沟通党组织与党员、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充分发挥农村党小组的模范带头作用,实现党小组、理事会、村(居)民小组的有机结合和共同管理组级事务,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更好地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村民党务座谈会
一、发挥“四个”重要作用
(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在需要。党的根基在基层,基层难点在农村,随着经济发展,农村群众、党员的价值观念多元化,素质参差不齐,农村党员参与村级重大事务的机会不多,村支两委在职能职权上多有重叠、摩擦,党支部在农村的战斗堡垒作用受到挑战。充分发挥“阳光”组务作用,有利于村支两委更好地宣传政策、掌握情况,更好地加强村组务的领导,更好地巩固党在农村中的领导地位。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村支两委工作“一竿子插到底”的现象较为突出,需要建立“阳光”组务平台,创新机制、强化村(居)民小组事务管理,发挥党小组和理事会职能职责,让党员与组织、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相互交流,发挥“阳光”组务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更好地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障群众参与本组事务的权利。
(三)完善基层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党小组长和理事会理事长的政治素质高、党性修养好,如果有效发挥他们在村组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把上面的精神传达下去,把下面的意见反映上来,就能够发挥更加广泛的民主,接受更加广泛的监督,促进组级事务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管理。
(四)实现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随着农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升,老百姓对基层单位,特别是村支两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村级管理工作千头万绪,各项工作最后都在村级落实,还要从事谋发展、促民生等大量的日常工作,村干部力不从心,精力不足,发挥“阳光”组务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有利于缓解村干部工作压力,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五)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智慧,需要各村(居)民小组立足实际和产业特点,发挥党小组长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先锋模范作用,先行一步,积极整合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提高产品附加值,培植主导产业,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聚力阳光党建、领航幸福涪陵”主题,以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为出发点,以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着力点,进一步规范组务决策、组务监督、组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村(居)民参与村组事务管理,化解基层矛盾,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三、目标任务
(一)设立“阳光”组务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小组事务管理职能,突出党小组、理事会的共同监督职能,以村(居)民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理事会理事长为主建立“阳光”组务工作平台。各村(居)民小组理事会理事长和党小组组长原则上实行“一肩挑”。
(二)明确工作职能职责
1.党小组。党小组在村(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积极地执行党支部的决议和履行党小组的工作职责,保证党支部各项任务的完成。主要职责:一是组织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等,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二是按照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每个党员设岗定责,执行党支部的决议,完成支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三是协助党支部做好对党员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关心了解和收集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反映党员的思想动态和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四是定期召开党小组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组织的有关活动。五是协助党支部做好对党员的民主评议和鉴定,协助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预备党员的考察、转正工作。六是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要求和意见,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要求党员按时缴纳党费,在村组事务的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七是监督本组事务和财务公开,审查监督本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实施。
2.理事会。村(居)民小组理事会设会长1名,成员3-5名,承担基层公共服务、基层民主管理和基层民主监督职能。主要职责:一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及时关心了解群众的思想、生产、生活等情况,收集意见和建议,定期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及时向村(居)民小组反馈和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三是督促村(居)民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教育村(居)民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四是监督管理本组属于村(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林地、山坪塘等)和其他财产。五是监督管理本组事务和财务,审查本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实施。六是协助组长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邻里和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3.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小组在村(居)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党小组和理事会的监督。主要职责:一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关心和了解群众的思想、生产、生活等情况,实事求是向村(居)委员会反映村(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传达村(居)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是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民主决策本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讨论本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推荐和评议农村低保、困难救助、大病救助等对象,并及时向本组的村(居)民公布。四是教育村(居)民模范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组织村(居)民搞好治安联防,协调处理民间纠纷矛盾,排查整改和上报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五是其他应由本组负责办理的事项。村(居)民小组公共事务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农村土地和林地流转、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建设项目等重大事务,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作好规划,在充分征求民意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组织实施。
会议
(三)健全管理机制
1.民主决策制度。村(居)小组事务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依法治理,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民主决策。
(1)村(居)小组长提议。严格落实理事会成员、党小组党员、村(居)民代表联系服务农户作用,充分发挥村(居)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村(居)小组长广泛听取并收集村(居)民意见,结合实际向村(居)民小组联席会提出动议事项。
(2)村(居)民小组联席会商议。联席会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乡村规划和本组经济发展实际,由理事长召集由理事会、党小组、村(居)民小组长、本组村(居)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对村(居)民小组长提出的事项进行认真研究,报村(居)民委员会审议。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村(居)委会主任对理事会议定事项把关后,召开村(居)委会会议,对理事会议定事项进行审议,通过后提交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决议。
(4)村(社区)两委联席会决议。在党支部的主持下,召开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联席会议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含大学生村官和本土人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驻村干部组成,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到会有效,联席会对理事会议定事项要进行认真研究。联席会议所做决议决定,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人员通过方能生效。并将决议事项公示5天无异议后,提交村(居)民小组按决议事项执行。执行完成后,将执行结果予以公开。
2.民主监督制度。组务公开是村(居)民小组的民主监督形式,包括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和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严格规范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存档备查。组务公开坚持实行季度定点公开,应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公布,公开内容要与存档备查内容一致(其中财务实行按月公开,应在次月的15日前公开)。组务公开工作由组长负责,并在理事会和党小组的监督审核下进行,且需经理事长、党小组长、村(居)民小组长共同签字确认后才予公开。
(1)事务公开。凡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本组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居)民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筹资筹劳、征地拆迁、土地流转、低保社保、困难救助、土地复垦、山坪塘管护、项目安排、用水、强农惠农政策、《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执行情况以及村(居)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2)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分为财务收入和财务支出两栏,要求上期转来余额准确无误,本期收支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注明时间、项目、金额、经手人等。
3.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村(居)民小组财务纳入乡财务委托代管中心实行委托代管。一是凡涉及上级下拨工作经费的开支、本组集体资产使用、处置或收益分配的由村民小组联系会议集体商议后,再由本组村(居)民会议或户主会议讨论通过。二是村(居)民小组集体资金的开支严格实行审批制度,严禁坐收坐支。单笔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村(居)民小组长和理事长共同审批;单笔支出500—1000元以下的,须经理事会报村(居)委会主任批准后,方能支出;单笔支出1000元以上的,须由理事会提交本组村(居)民会议或户主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村(社区)两委联席会批准,方能支出。所有村(居)小组财务支出都需村(居)民小组长、理事长和党小组长共同签字报销。三是按照“三不入、五不准”要求严格票据审核。即烟酒、土特产、娱乐消费“三个零入帐”,应会签未会签的、大额开支未经批准的、上季度未公开帐务的、用途不清楚的、“三资”处置未提交本组村(居)民会议或户主会议讨论同意的“五个不准报帐”。四是坚持按月做帐报帐,村(社区)综合服务专干为村(居)民小组财务报帐员,具体负责村(居)民小组资金收支情况的管理。村(居)民小组于次月1—5日将上月发生的资金收支事项的正式票据,完善相应的签字手续后,报村组财务报帐员;报帐员于每月10日前到乡财务代管中心做帐、报帐。报账原则上实行直接支付,500元以上的由乡财务代管中心通过银行转帐到收款人帐户,其他报帐资金由乡代管中心通过银行直接转帐到村(社区)报帐员。村(居)民小组所有收入必须在发生当月进入代管中心专户,同时实行“零报告”制度,否则乡财务代管中心不得支付资金。
4.季度汇报交流制度。在每季度的次月10日前,由村(社区)党支部召集村(居)民小组长、理事长、党小组组长参加的“阳光”组务工作季度汇报交流会。组长主要汇报“阳光”组务公开执行情况、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乡村两级中心工作履职情况等。理事长(党小组组长)主要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本组事务民主决策、财务监督、联席会议执行等情况。汇报交流结束后,各村(社区)党支部要给予点评,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对“阳光”组务工作开展较好的,推荐部分村(居)小组长、理事长、党小组长参加乡党委、政府召开的村(社区)、部门工作季度汇报交流会议。
5.表彰奖励制度。对“阳光”组务工作推行较好,组级财务纳入乡财务代管中心代管并执行较好,群众满意度较高和组织认可的村(社区),对公益事业办得好的、矛盾纠纷不上交、乡风民俗明显好转、村(居)民无违纪违法、先进经验在全乡推广的村(居)民小组,由乡党委给予年度表彰奖励。对作用发挥突出的村(居)民小组长、理事长可纳入乡党委、政府年终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对象。
6.责任追究制度。将“阳光”组务工作纳入考核,对逾期未将村(居)民小组涉及的现金交代管中心管理的视为挪用公款处理。对工作迟缓、开展不好的村(社区)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因理事会理事长、党小组组长、村(居)民小组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造成群众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纪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处。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为保证“阳光”组务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乡党委成立“阳光”组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余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党政办、党群办、纪检监察室、财政办、经发办、社会事务办等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乡党群办,负责日常工作和督导协调。各村(社区)党支部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支部书记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工作负总责;村支两委共同配合、组织协调和推进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乡党群办、驻村指导组强化工作指导,与村支两委一起宣传动员、一起研究部署,确保“阳光”组务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强化督查,逗硬考核。乡纪委(监察室)严格执纪问责,对“阳光”组务建设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的党支部和对工作消极懈怠、履职不力、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的干部,加大问责力度。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党的建设实绩考核,并作为党支部书记年终述职评议考核和领导班子年终考核重要内容。
(三)立足实际,务求实效。要求全乡广大党员、干部以区五次党代会、乡党代会、人代会精神为指引,把“阳光”组务建设作为“再创业、新发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内容,成为改变干部作风、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打造“文化生态旅游特色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