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推倒了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围墙”,但一直没有实施细则落实,民间资本进入就遇到“玻璃门”、“弹簧门”。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民间投资“新36条”的实施细则将在6月底前全部出台,重点是放宽市场准入。随着6月底实施细则密集出台,民资进入能源领域是否迎来一个新的机遇期?
==实施细则密集发布 多部门鼓励民资进能源==
国土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意见
6月19日,国土资源部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国土资源领域。
电监会: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
6月19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要求,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在市场准入、监督电网公平调度、可再生能源无歧视接入电网、电价改革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能源局:鼓励民资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实施意见
6月20日,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指出,我国将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
政策利好民资参与能源领域 实施细则待细化
《实施意见》从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提高民营能源企业发展水平等方面为民资参与能源领域创造了良好环境,有助于为我国能源市场增添新的活力。但在具体执行和实施过程中,未来仍有些细节需要继续完善、落实。
国家为民资进入能源领域“开绿灯” 传统油气资源并未放开
虽然《意见》提到,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但在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看来,国家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的还是非常规油气资源方面,传统油气资源并未放开,上游垄断将会依旧存在。比如,《意见》的第七条规定,民营企业可作为开发主体的能源种类并不包括石油和天然气。总而言之,一些关键性问题都未能解决。在能源价格无法市场化的背景下,如何提供给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还需要有更多的政策配套。
但还需完善细则,出台具体措施,并对民营资本进入电网领域释放出更加明确的信号。韩晓平认为《意见》并没有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电网领域的表态,更谈不上具体措施。另外,电监会现有培育多元市场主体,突破电网企业垄断的效力也有限。
《实施意见》作用有限 民资投电力仍困难重重
对于电力体制改革,电监会并非牵头人,也没有过多话语权。此次提出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电力,份量又有几何?对此,林伯强表示,“单看电监会的文件,没有很实质性的内容,现阶段,单这样提出一个《实施意见》实际作用有限,还需要具体的政策支持”。但是,在他看来,“这不能说《实施意见》没有意义,最起码说明政府对民营企业的重视,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能源等行业。这方面的意义还是很大的”。
电监会人士则认为,国家若不把配电环节放开,民营资本进入电网是很困难的。电力不是可储存商品,要求的技术性、安全性很强,不是每个企业都能干,后续居民的供电服务业务都需要跟上。
国土资源领域将迎民资 保障合法权益是关键
这次国土资源部的落实新36条细则的公布,又为民营资本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矿产、油气和土地整治领域,有望迎来民营资本的新鲜血液。不过,与其他行业一样,在国土资源这个领域,细则如何落实到位,民间资本遭遇的种种障碍能否顺利化解,仍然需要智慧和决心。
叶檀指出,文件提出可以保障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勘察和开采这方面的合法权益。现在这方面是开了一个小窗子,但是未来还有待于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甚至另外一些部门制定出新的政策。
对民资开放,既要“开门”还要“设座”
如今,一封封从部委发给民间资本的邀请函,表明了国家层面对于民间资本更加开放的新认知。需要看到,让对内开放不再悬于半空,成为纸面精神、墙上政策,仅仅是开启了市场准入的大门远远不够。向民间资本开放,既要“开门”,更要“设座”。民间资本只有在准入条件、经营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待遇等方面感受到与国有资本平等的待遇,才既愿意进门,又能够坐下来,安安心心地打造新的市场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