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7月26日晚9时许,周某琴在丘海大道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Xxxx1保时捷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当该车行驶至距丘海大道与白水塘路交叉口约100米处时,追尾撞上等候绿灯的琼AGxxx8小轿车。由于撞击惯性,琼AGxxx8小轿车和前面排队等候绿灯的琼O0xxx2小轿车、琼Axxx6小轿车、琼Axxx2小货车连环追尾,但幸无造成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大的经济损失。其中,琼Axxx2小货车受损轻微,车主不要求责任方给予赔偿,自行离开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秀英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展开勘察、调查、取证等工作。现针对有关媒体质疑警方拒公布肇事司机酒精检验结果等问题,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今天做出回应:首先,周某某是否是肇事人及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的问题经警方调查可以确认,事发后周某琴立即借别人的电话通知其朋友到场协调处理事故事宜,然后赶回家拿驾驶证和手机并叫家人陪同回到现场配合调查,不构成肇事后逃逸。(根据现场了解的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现场指认可以得到证实)。其次,关于周某某是否饮酒开车的问题,经在场司机及当晚到场的媒体记者共同陪同下,办案民警直接带肇事司机到海医当场抽血并进行检验,事后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排除周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
目前,根据《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事故现场调查结果,交警部门依法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周某某因操作不当,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制动时错把油门当刹车造成五车连环追尾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四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无异议。经调解,周某琴承担事故中所有损害赔偿。同时警方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肇事司机周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即“不随车携带驾驶证及驾驶机动车不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