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综合新闻快报》河南讯(《购物导报》记者:马红选调研员:李浩)2011年6月11日,漯河的赵伟在舞阳被柴端阳驾驶的严重超载、无牌照、无保险的货车压伤,造成赵伟双下肢截肢,二级伤残的严重交通事故。舞阳交警队对非法越级上访者不依法处理而是予以金钱收买,以此来换取构成犯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这样做不但践踏了法律,甚至构成犯罪,还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因柴端阳驾驶的大货车是经过非法改装的严重超载、无牌照、无保险(注:该货车出厂核载16吨,肇事时载重73.1吨),后舞阳县交警队认定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伟无责任。交警队以此对柴端阳追究了刑事责任,由于赵伟没有得到赔偿,赵国安(赵伟之父)通过关系和非法上访迫使县交警大队对该车辆进行了调查,所有证据显示该车系李东方购买,当真相大白时,突然冒出了所谓“车主”师彦辉,舞阳县交警大队有关办案人员对师彦辉采取强制措施后,突然又冒出代卫勇,以漯河市郾城区路通建筑材料供应站的名义与师彦辉签订购车协议,后查明漯河市郾城区路通建筑材料供应站未在工商部门注册,代卫勇私刻公章,相关材料显示不是代卫勇就是李东方涉嫌改拼装,其行为已涉嫌犯罪。2011年10月份,当赵国安率领人员上访至舞阳县政府时,交警大队谷宝红向接访的县长表示代卫勇已经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正在办理相关司法手续。然而,在有关人员的操作下,代卫勇、李东方没有受到任何追究责任。师彦辉案件早已移送法院,交警大队草草结束了此案件的所有程序,然而,舞阳县交警大队有关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出面调解,操纵整个案件,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了赵伟社会救助,加上赔偿共计120万元已经给付了赵国安。至此,该事件好像已经结束了,皆大欢喜,实则不然,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不觉倒吸了一口凉气,这背后的内幕太胆大了,目无法纪。
舞阳县交警队欺上瞒下,违法办案
1、据赵伟方的信访材料显示和知情人介绍,车主师彦辉不是真正的车主,肇事车辆的维修保养、罚款、及结算都不是师彦辉,而是其姐师彦琴、代卫勇。记者了解到,据原司机柴端阳说新世纪搅拌站的李东方才是真正的车主,另据知情人说,该车的真正出资人是舞阳县人民法院已退休的一位院长,据说此人背后动用关系操作此案。
2、记者就此案的有关事实情况,采访了赵伟的代理律师黄宗辉,黄律师说他接触这个案件后,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曾向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律师意见书,该意见书显示涉案车辆存在非法改拼装,本案有其他人员涉嫌犯罪,该意见书建议舞阳县司法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办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和该律师意见书提到的问题,依法给舞阳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补充侦查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明谁是该车的真正车主?该车是谁非法改拼装的?
赵国安、赵国山多次非法组织越级信访
事故发生后,赵国安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索要赔偿款,而是花钱雇人(每人每天500元)非法越级信访,对舞阳县交警队的不作为行为和违法办案行为多人多次围堵交警队、县政府等。故意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多次非法进京越级信访,前后多次去北京相关部门进行信访,致使政府迫于压力让交警大队依法办案,交警大队未能依法办案,反而向赵国安进行了妥协。双方经过多次商谈,才有了接下来的赵国安与交警队的幕后非法交易。一方面迫于赵国安穷追不舍的多部门、多级别、多次的非法信访行为,一方面该追究刑责的又不想追究,在这中间舞阳县交警队想到了一个大胆的“万全之策”。交警队对非法信访者不是依法打压处理而是予以收买,“息事宁人”,让非法信访者配合他们向相关部门骗取社会救助,以此换取涉嫌构成犯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北京政法大学法学专家说:舞阳县交警队对真正的车主没有查清,对车辆的改拼装者没有调查,对舞阳县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建议书在案件结束时仍没有依法回复,这些行为不仅仅是不作为,有可能已经涉嫌徇私枉法;采取收买信访人的办法息事宁人,骗取国家的社会救助款给涉嫌构成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罪的赵国安,应依法给予严惩。同时对于赵国安和其他参与非法信访的人员,依据信访条例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涉嫌扰乱社会秩序,舞阳县司法部门也应当依法处理或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该治安拘留的拘留,该劳教的劳教。在当前信访成灾,大量的不符合信访条件的人以信访为幌子,到处制造事端,唯恐天下不乱,这样的行为政府应加大力度进行打击,但遗憾的是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官员为了自身的政绩、利益等,对非法信访者不是依法处理,而是进行收买,图一时的安宁,殊不知这样做后患无穷,这样恰恰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对于此事的进展,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律师意见书
舞阳县: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依法接受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赵伟的委托后,指派我们担任犯罪嫌疑人师彦辉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赵伟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指派后,我们依法详细的阅读了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和调查取证,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并敬请采纳。
一、构成本案惨剧的最直接原因车辆被非法擅自改装,截止目前公安机关对此提及,也没有查明。
根据卷宗材料和涉案车辆的现状,涉案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经被大幅度的非法改装过,并套用其他车辆的车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九十六条及刑法的相关规定,改装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改装车辆者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理由是依据本案卷宗材料,涉案车辆是由漯河人李东方从山西冯彦平处购买(见卷二第76-79页,介绍人周亚民证言80-84页)。购买之前是前四后八,现在被扣押的涉案车辆为前四后十二,李东方购买该车后至涉案车辆发案前有人对车辆进行了非法改装,期间谁对车辆进行了非法改装和套用其他车辆的牌照。从现有证据(见代卫勇、冯彦平、周亚民、柴端阳、师彦辉、李东方的证言及供述)显示李东方和代卫勇有改装车辆和套牌的重大嫌疑,公安机关应该查证。
依据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分析报告显示:涉案车辆核载1642千克,实际载重76300千克,结论为事故车辆严重超载使其行车制动性能严重变差,驾驶员临近路口未提前减速慢行,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什么该车超载能如此严重呢?究其原因还是因为车辆非法改装造成的,没有非法改装也不可能超载这么严重(据关于对(2011)第06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的补充认定,该车超载达365%),截止目前公安机关没有提及和查明非法改装车辆及套用机动车牌照的相关人员的任何责任,其实本案的真正罪魁祸首在于非法改装车辆。
在本案中,李东方或代卫勇的非法改装和套牌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是交通事故责任方,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出于惩治这种疏于管理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行为而考量,可以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本案李东方或代卫勇在主观方面,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方面对涉案车辆进行了由之前的前四后八改为前四后十二,改装的目的在于超载,明知该车改装超载后安全性能肯定受影响,但仍雇人驾驶从事营运,此种情况可以认为是李东方、代卫勇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客观上本案也造成了赵伟受重伤截去双下肢的严重后果,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二、涉案车辆的车主是谁还有待进一步调查落实。
涉案车辆的车主构成犯罪,这一点毋庸置疑,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涉案车辆的真正实际车主是谁?涉案车辆是李东方从山西购买的,但李东方声称是代为路通公司购买的不真实,从证据材料显示有关购车细节代卫勇的证言前后自相矛盾(代卫勇什么时间购的车?多少钱?怎么样付的款?均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见代卫勇的证言)。同时,经调查郾城区路通建筑材料供应站未在工商部门注册,更说明李东方声称代为其他人购车不真实。然后再联系山西人冯彦平和周亚民的证言,涉案车辆应该是李东方购买的才最为客观,望公安机关进一步落实涉案车辆的真正车主,这是本案的关键。
车主构成犯罪的理由是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有管理责任,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柴端阳驾驶该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车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
综上,构成本案惨剧的最直接原因车辆被非法擅自改装和套用牌照,如果没有非法改装就不可能超载如此严重(超载365%),本案悲剧就可以避免。柴端阳和师彦辉也不可能有牢狱之灾,几个家庭也不可能遭到如此大的噩耗。如果没有套牌行为,赵伟也能得到足额的民事。因本案至今没有查证非法改装和套用牌照的人员,真正的车主也没有真正落实到位,造成原告依法无法确定民事赔偿主体,因此我们特提出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能引起舞阳县司法机关的重视,依法查明,争取把本案办成一个“铁案”,真正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同时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