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出行直通车 >> 航空 >> 内容

无人机“飞进”法律真空地带(2)

时间:2016/3/20 16:30:09 点击:

  核心提示:   近年来,受我国低空逐步开放的利好,国内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迅猛,无人机被广泛应用到应急救灾、环境监测、信息数据采集等方面,呈现全领域发展趋势。然而,无人机行业却处于法律规范真空状态,不仅后续发展缺...

  刘庆峰提出议案,建议将无人机监管列入民用航空法,增加“民用无人机航空管理”章节,并从明确无人机的法律属性、登记管理、适航标准、无人机企业准入条件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

  刘庆峰认为,首先应根据型号划分,明确航空器、一般动产的法律界定。民用无人机(uav)是不载有操作人员、利用空气动力起飞、可以自主飞行或遥控驾驶、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回收使用的、可携有效负载的飞行器。一般由飞机平台系统、有效载荷系统(信息采集系统)和地面控制系统三大部分组成,用于航拍、农业、测绘等非军事以外用途。以上无人机均纳入本法案约束范围。

  “实行实名制购买,明确无人机使用主体的法律责任。登记注册、销售、使用、流转情况纳入民航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刘庆峰建议,还应对民用无人机的适航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涉及飞行时间、空域、航线、高度等方面。

  具体来说,民用无人机原则上只能在白天使用,如需夜间使用需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申请。飞行垂直高度不能超过目视范围且必须低于150米。应避免进入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上空,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从事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一周内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飞行范围不得超出申报航线。

  此外,在民用无人机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规范方面,鼓励由企业牵头制定行业标准,最终纳入到国家标准体系中。具体参照民用航空法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标准执行。(记者范天娇)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 经法中国周刊(www.peoplejfzk.com.cn) © 2026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Email109668007@qq.com QQ:109668007 京ICP备16014648-3号